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姜勇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4閱讀量:(2413)
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皖1125刑初230號
公訴機關定遠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和縣,駕駛員,住安徽省馬鞍山市和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定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定遠縣看守所。
辯護人賈維興,安徽天行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定遠縣人民檢察院以定檢刑訴〔2016〕2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9月27日、2016年10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定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辯護人賈維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5月8日17時,被告人姜某某超載駕駛皖A×××××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S311線由東向西行駛,行至137KM+300M處(爐橋路段),駛入逆行線與被害人劉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致劉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定遠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姜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經鑒定,劉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有:戶籍證明、歸案經過等書證;證人蔣某、姚某等人證言;被告人姜某某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姜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意見,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證人蔣某、姚某的證言存在相互串通的情況;鑒定結論有重大瑕疵,請求對被告人做無罪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8日17時,被告人姜某某超載駕駛皖A×××××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S311線由東向西行駛,行至137KM+300M處(爐橋路段),駛入逆行線與被害人劉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致劉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定遠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姜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經鑒定,劉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另查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自行達成民事補償諒解協議。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受案登記表,證實2016年5月8日17時被告人姜某某通過電話報警。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姜某某的身份情況。
3、歸案經過,證實被告人姜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主動到和縣香泉派出所投案。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姜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劉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5、過磅單,證實皖A×××××號牌車超載運輸。
6、證人王某證言,證實2016年5月8日其駕駛皖M×××××號牌小型普通客車從長豐經過爐橋八一路后經334省道回定遠。當行駛到311省道爐橋路段時其未感覺到車被碰撞,也未看到有摩托車從其后方超車。
7、證人蔣某證言,證實2016年5月的一天,其和姚某下班后騎車回家,沿著31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后看見劉某行駛到八一電管站時候,因前方三輪擋路,劉某遂減速停車。這時對面行駛過來一輛紅色的大貨車,與劉某相接近的時候,大貨車的車頭向北避讓,車頭避讓過去了,但是車廂掛到了摩托車,摩托車就摔倒了,劉某趴在摩托車上不動了。大貨車繼續向前行駛約50米,靠路的北邊停下來了。大貨車還沒有和劉某接觸的時候,是侵線行駛的,黃線在大貨車的中間部位。
8、證人姚某證言,證實2016年5月8日,其和蔣某下班后騎著摩托車沿31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看到劉某在其前面騎車,后看見一輛大貨車由東向西行駛過來,當時是騎著中間的黃線行駛的。劉某為了避讓前方三輪車就停車了,停車的位置離黃線約有一尺遠。大貨車車頭行駛過去了,但是車中間的車廂掛到了劉某的倒車鏡上,把劉某的摩托車帶摔到了。劉某當時頭就摔到了大貨車的車廂上,趴在了摩托車上,一動都不動了,大貨車又繼續行駛了約有50米,在路的北邊停下來了。后發現劉某趴在摩托車臉朝下頭朝北,已沒有反應了,地上有血。
10、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5月8日其開著皖A×××××、皖H×××××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從定遠開往合肥,當其行駛到爐橋鎮八一村的時候看見對向行駛的車道上,有一輛摩托車正在超越他同向行駛的一輛商務車,當時摩托車已經超越到商務車的后輪附近了,然后摩托車發現了其開著的半掛車,突然摩托車的車頭擺動一下,就摔倒在了道路的黃線上。當時其前方行駛了一輛電動三輪車,所以沒有進行向右大幅度避讓,結果車就從摩托車的前輪上面壓了過去,壓過之后其就往路邊靠邊停車了,下車發現道路中間連人帶車躺著一輛摩托車,摩托車摔倒在道路中間,后發現摩托車的駕駛員受傷就撥打了122。
11、鑒定意見: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1099號,證實未檢見皖M×××××號車與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發生接觸所形成的對應痕跡特征;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1095號,證實本次事故碰撞形態應為皖A×××××/皖H×××××掛號車由東向西行駛至事發路段時,其車身左側前部與對向行駛至此的無號牌兩輪摩托側車身左側前部發生接觸,后皖A×××××/皖HB42掛號車第二軸至第三軸輪胎與無號牌兩輪摩托車車身左側發生接觸、皖A×××××/皖H×××××掛號車第四軸輪胎碾壓向右倒地狀態下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前輪左側;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1280號,證實皖A×××××/皖H×××××掛號車的安全性能(制動、轉向、燈光)符合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標準要求;××理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劉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1505號,證實皖A×××××/皖H×××××掛號車事發時其左側輪胎應騎跨于道路中心黃線上;無號牌兩輪摩托車事發時是否侵線行駛無法確定。
12、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
13、補償協議、諒解書、收據,證實被告人姜某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補償協議,補償被害人親屬6萬元,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
以上證據來源和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并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起犯罪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當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采納辯護人”被告人姜某某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關于辯護人辯稱證人蔣某、姚某有串供情節,但未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納;對鑒定結論認為有重大瑕疵,但本案鑒定人到庭接受質詢并作出合理解釋,故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也不予采納。被告人姜某某就民事賠償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補償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姜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對其適用緩刑對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肖明斌
代理審判員 吳 榮
人民陪審員 陳玲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張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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