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與韓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4閱讀量:(1532)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93號
原告:孫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和縣。
委托代理人:湯維林,安徽和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和縣。
委托代理人:賈維興,安徽天行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某訴被告韓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湯維林,被告委托代理人賈維興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因生病住院未到庭,有書面答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訴稱:原、被告于2013年冬天經媒人介紹認識。2014年臘月二十六,雙方按農村風俗訂親。2015年農歷正月初五、初六舉辦婚禮。婚后被告嫌棄原告貧窮并對原告冷淡,并多次提出離婚。原告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現要求判定:1、與被告離婚。2、被告返還原告彩禮3萬元、黃金首飾價值23315元、鉆戒價值5460元。3、被告返還原告購房保證金15萬元。4、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韓某辯稱:1、原、被告雙方有感情基礎,婚后雙方都珍惜彼此。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沒有破裂,被告不同意離婚。2、被告婚姻前后確有接受被告的彩禮,但沒有原告說的這么多。原告結婚時贈予被告的首飾現在還在原告那里。3、若法院認為雙方應當離婚,那原告應該返還被告的全部陪嫁物品。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結婚證。證明原告的主體身份,及雙方結婚登記時間是××××年××月××日。原、被告雙方是先登記結婚,后舉辦儀式。
2、手機短信。證明婚后原、被告感情破裂,被告嫌棄原告家窮買不起房子,多次提出要求離婚。如果原告不想離婚,要答應被告在和縣買房子并且不再到上海打工。
3、銀行流水帳。證明因被告要求,在雙方舉辦婚禮時必須交給被告15萬元購房保證金,否則不與原告結婚。
4、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證明在婚前由于原告幫其小姨夫開車曾出過交通事故。
5、電話錄音光盤。證明被告嫌棄原告的事實。
6、戒指兩枚。證明女方結婚時只給男方買了兩枚白銀戒指。
被告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三性沒有異議;對證據2真實性庭后核實手機內容。即便是真實的也不能證明雙方感情破裂,這只是原告截取的部分通信內容并且夫妻雙方在生活中發生矛盾也是正常的;對證據3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這組證據不能證明該15萬元是從原告小姨夫那里借來的。不是原告所主張的住房保證金,只是原告父母對原、被告結婚后的一種贈于行為;對證據4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證據5真實性庭后核實光盤內容,對關聯性同證據2的質證意見;對證據6三性均不認可。
被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
1、陪嫁物品清單。證明被告陪嫁物品有:冰箱、洗衣機、電視機等。
2、票據兩張、照片一組。證明原告購買的這些物品,均已陪嫁到原告家。
原告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美的冰箱、西門子洗衣機是陪嫁物品,創維42寸電視機是我家買的,創維32寸電視機是被告買的,筆記本電腦確實是陪嫁,但一直在被告弟弟手里,微波爐、鞋柜在我們家,被子八床但價值是否1500元不清楚,而且已經被被告帶回去5、6床了。蠶絲被、羽絨被在我們家但價值不清楚,床上四間套和八床被子重合了,西裝和鞋子是女方給男方婚禮上買的東西,梳妝臺、門簾也在我們家,但沒有那么多價值。對證據2照片上的發票,要求提供正式發票。
本院對原告提供的1-6項證據做如下認證:證據1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證;證據2、5,手機短信、電話錄音光盤是原告對于整個聊天記錄的部分截取,原告沒有提供其它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認證;證據3,銀行流水帳,被告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證據4,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證據6,原告未提供購買戒指的發票作為佐證,本院對其三性不予認證。
本院對被告提供的1-2項證據做如下認證:證據1、2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證。
經庭審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結合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冬天經媒人介紹認識。2014年臘月二十六,雙方按農村風俗訂親。2015年農歷正月初五、初六舉辦婚禮,××××年××月××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未生育子女。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是否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孫某起訴要求離婚,但其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且結婚時間不長從維護家庭關系穩定角度出發,應以判決不準離婚為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孫某與被告韓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孫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趙曉軍
代理審判員 來世杰
人民陪審員 陳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 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