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魯某與吳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5閱讀量:(1286)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和民一初字第01041號
原告:魯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和縣。
委托代理人:王東利,安徽天行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和縣。
原告魯某與被告吳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4年8月18日訴訟來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東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魯某訴稱,與被告吳某于2012年初經人介紹相識并于同年年底舉辦結婚儀式,××××年××月××日在和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被告好逸惡勞,依靠父母生活,婚后雙方一直未能建立夫妻感情;2014年7月初,原告回家取衣物發現被告將家中門鎖換掉,不讓原告進家,7月14日,被告及其家人還到原告家對原告進行辱罵,婚后雙方也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現請求判令:1、與被告吳某離婚;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吳某未作答辯。
庭審中,原告魯某提交了下列證據:
1、結婚證,證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系合法夫妻關系;
2、兩組證人證言,證明原被告婚齡很短,婚后沒有感情,被告及其家人都與原告有矛盾,不僅將門鎖換掉不讓原告進家,還主動到原告家鬧事,雙方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
被告吳某未予質證。
被告吳某未提交證據。
對原告提交證據,本院認證意見:結婚證真實合法,證實雙方夫妻關系,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矛盾,被告及其家人到原告家吵鬧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原告魯某與被告吳某于2012年初經人介紹相識并于同年年底舉辦結婚儀式,××××年××月××日在和縣民政局登記結婚,領取了結婚證。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7月14日,被告及其家人到原告家中,雙方發生糾紛。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感情為基礎。本案中,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婚前了解不足,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登記結婚一年后雙方就發生爭吵分居至今,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要求離婚,應判決準予離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魯某與被告吳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魯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榮
代理審判員 林 琳
人民陪審員 陸俊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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