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11-25閱讀量:(1894)
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6)晉06刑終66號
抗訴機關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4212619730610XXXX,漢族,專科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山西省X市X縣,捕前住朔州市X區。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經朔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現羈押于朔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周金才,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章治鵬,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5)朔刑初字第76號刑事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隨案移送偽造房屋所有權證一本,予以沒收。詐騙所得贓款,被告人王某某應退還被害人。判后,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原判部分事實定性錯誤為由提出抗訴,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以其無罪為由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朔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郭銳夫出庭支持抗訴,上訴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周金才、章治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2015)朔刑初字第76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郭振義
審 判 員 譚彩霞
代理審判員 鄭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強霽磊
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6)晉06刑終66號
抗訴機關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4212619730610XXXX,漢族,專科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山西省X市X縣,捕前住朔州市X區。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經朔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現羈押于朔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周金才,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章治鵬,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5)朔刑初字第76號刑事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隨案移送偽造房屋所有權證一本,予以沒收。詐騙所得贓款,被告人王某某應退還被害人。判后,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原判部分事實定性錯誤為由提出抗訴,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以其無罪為由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朔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郭銳夫出庭支持抗訴,上訴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周金才、章治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2015)朔刑初字第76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郭振義
審 判 員 譚彩霞
代理審判員 鄭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強霽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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