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1-25閱讀量:(1725)
安徽省無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無民一初字第01104號
原告:沙某,女,漢族,住無為縣。
委托代理人:郁芬,安徽點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海瓊,安徽點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女,漢族,住無為縣。
被告:季某某,男,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為支公司,住所地:無為縣。
負責人:陳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李福林,安徽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沙某訴被告胡某某、季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為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無為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鐘文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沙某委托代理人郁芬,被告胡某某、被告人保財險無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季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沙某訴稱:2012年4月1日15時55分許,胡某某駕駛皖Q66***號轎車自無城西門零碑方向駛入縣政府大轉盤環島時碰撞了進入路口的沙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致沙某和車上乘坐人張愛英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沙某受傷當日入住無為縣人民醫院治療,共住院27天,診斷為多發性外傷,醫囑休息6周。該事故經無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胡某某負全部責任,沙某、張愛英無責任。另查明,肇事車輛皖Q66***號轎車在人保財險無為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三責險,事發承保期內。沙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三被告賠償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20811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人保財險無為支公司辯稱:對案件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沙某部分訴請過高待質證時一并答辯,訴訟費不承擔。
胡某某辯稱:同意人保財險無為支公司的答辯意見。
沙某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沙某身份信息,主體資格適格。
2、無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胡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沙某無責任。
3、無為縣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原件各一份,證明:沙某2012年4月1日入院,4月28日出院,共住院27天,病中多次反復嘔吐,診斷為多發性外傷;出院醫囑休息6周,門診隨訪。
4、醫藥費發票及處方各一張,證明復查用去藥費5元。
5、交通費票據原件一份,證明沙某用去交通費500元。
人保財險無為支公司對沙某所舉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證據1、2無異議;證據3,醫囑沒有加強營養、護理,營養期、護理期按照住院期間計算;證據4,無異議;證據5,交通費請求法院酌定。
胡某某對沙某所舉證據未發表質證意見。
胡某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護理費證明一份,證明在沙某住院期間為其墊付了護理費2400元。
沙某對胡某某證據質證如下:證明真實性無法確認。
人保財險無為支公司對胡某某證據質證如下:該份證據與我公司無關,不予質證。
依據證據規則,結合當事人的庭審質證意見,本院對沙某所舉證據作如下認證:證據1-4,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充分,本院予以認證;證據5,交通費,本院酌減為400元。
對胡某某所舉證據作如下認證:護理費證明真實性無法確認,且證明上并沒有載明系胡某某支付,該份證據不予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1日15時55分許,胡某某駕駛皖Q66***號轎車自無城西門零碑方向駛入縣政府大轉盤環島時碰撞了進入路口的沙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致沙某和車上乘坐人張愛英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沙某受傷當日入住無為縣人民醫院治療,共住院27天,診斷為多發性外傷,醫囑休息6周。該事故經無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胡某某負全部責任,沙某、張愛英無責任。
另查明,肇事車輛皖Q66***號轎車的所有人是季某某,在人保財險無為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三責險,事發承保期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胡某某駕駛車輛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致沙某受傷,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人保財險無為支公司系肇事車輛皖Q66***號轎車的保險人,應當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沙某系城鎮居民,誤工費應按照城鎮標準計算,誤工期以住院時間和醫囑為準,沙某在庭審中提交交通費票據,本院認為交通費系實際發生,酌情認定為200元。胡某某是駕駛員,季某某是登記車主,相互承擔連帶責任。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為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沙某醫藥費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0元(27天×20元/天)、營養費540元(27天×20元/天)、護理費1890元(27天×70元/天)、誤工費6693元(69天×97元/天)、交通費400元,共計人民幣10068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胡某某、季某某承擔。
(上述款項可匯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無為縣支行,帳號:100502498300***999,開戶單位:無為縣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件:本判決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原文
審判員 鐘文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孫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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