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汪某某、涂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8閱讀量:(1585)
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舒民二初字第01555號
原告:劉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定遠縣。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程林,安徽盛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汪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舒城縣。
被告:涂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舒城縣。
兩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姚先然,舒城縣桃溪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汪某某、涂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包躍宏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林和被告涂某某及兩被告委托代理人姚先然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原被告間系親戚關系。2013年5月27日,兩被告以投資為由向其借款人民幣100000元整,約定利息2分(年利息24%)。其通過銀行向被告汪某某轉賬100000元。事后,其因家中需要資金,便多次要求還款,被告置若罔聞。連借條確認的利息也從未支付。被告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到了其生活,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請求判令:1、兩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整,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償還之日;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為證明主張的事實,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一、借條一張,證明兩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及約定月利率2%的事實。證據二、戶名為原告的定遠農村商業銀行東城支行的存折一份,證明原告于2013年5月26日向被告汪某某的賬戶轉賬10萬元的事實,及存折上有七個月借款的利息進賬記錄,前四個月為每月2000元、后三個月為每月1500元。
被告汪某某辯稱:一、原告訴稱的兩被告是以投資為由向原告借款與事實不符。其與原告系親家母關系。其按照兒媳劉乙即原告女兒的提議,考慮原告會支持女兒劉乙及女婿趙某某共同購買商品房,將原告的存款10萬元轉入作為按揭購房的首付款;由于原告不同意將此款支付購房首付款,其自籌資金235000元支付購房首付款;并將原告的借款存放,按照兒媳劉乙提議,等交付房屋時將此款用于裝潢費用,以月息二分支付利息作為原告的零花錢;如此,其出具了借條給了原告。這是其個人行為,與涂某某無關。后來,其遵照原告口頭承諾的意見,將轉來的10萬元存款及部分利息分期匯給兒媳用于所購房的裝潢和購買家電共100560元。為此,原告也曾答應撤回借條。二、原告訴稱其因家中需要資金、便多次要求被告還款等與事實不符,其收到訴狀之前,原告從沒有要求其還款,就借條而言,至今已兩年零五個月,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時至今日,原告承諾的撤回借條也沒有兌現,原告的女兒劉乙也表示其母親一定會還借條的。三、原告訴稱的沒有支付借條約定的利息與事實不符,事實是自借款的次月,連續6個月以前3個月2000元/月及后3個月1500元/月利息匯給了原告賬戶。后原告鑒于被告對其女兒、女婿如此支持,就要求把利息匯給劉乙,以支付房貸。2014年2月前后,劉乙銀行卡被盜,劉乙同意將利息匯至趙某某賬戶,后分別以2500元/月、1700元/月、1500元/月、2000元/月、1800元/月匯入。并非原告訴稱的沒有支付利息。原告述稱的所謂借款10萬元及其部分利息已全部用于女兒、女婿的按揭購房的裝潢和購買家電,且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了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汪某某為證明主張的事實,提交了一組安徽農村合作銀行匯款客戶回單31張及家電銷售發票一張,證明經原告同意其支付借款利息及用于兒子趙某某、兒媳劉乙房屋裝潢等事實。
被告涂某某辯稱:一、兩被告雖然是夫妻關系,但各自都是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提供的一份借條清楚表明借款是被告汪某某,其從沒有借過原告一分錢,原告有什么理由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二、被告汪某某借款10萬元,并非用于共同家庭生活,而是將此款及利息用于劉乙、趙某某所購房屋的裝潢費用,這些與其無關。三、其從沒有進行投資經營,不存在投資需要資金,原告訴稱的兩被告以投資為由向原告借款純屬編織的謊言。綜上表明,原告同時訴其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也不是適格主體,應當駁回原告對其訴訟請求。
開庭審理中,原被告進行了舉證、質證。
兩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二份證據不持異議。
原告對被告汪某某提交的一組證據質證意見為:對于被告支付利息的七筆匯款單沒有異議,其他匯款單據不認可。
本院認證:原告提供的二份證據,雙方無異議,真實合法,予以認定。被告汪某某提供的一組證據中,除被告汪某某支付的2013年7月至12月的六份匯款客戶回單,雙方無異議外,其余匯款的客戶回單,收款人不是原告,對于證明是被告汪某某清償原告的借款及其部分利息沒有證明力,不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親戚關系(原告的女兒劉乙是被告汪某某的兒媳婦)。2013年5月26日,被告汪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約定月利息2分,當月27日被告汪某某出具了借據。借據內容為:今借到劉某某人民幣壹拾萬元整,月利息2分。后被告汪某某分別于2013年6月27日、7月27日、8月27日、9月28日按照月利率2%連續四個月每月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000元。此后,被告汪某某根據與原告的協商,按照月利率1.5%支付借款利息,被告汪某某分別于2013年10月27日、11月27日、12月27日按照月利率1.5%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500元。之后雙方為歸還借款及利息發生糾紛,被告汪某某即停止了向原告支付借款及利息。原告遂要求被告償還本金及利息,被告未有償還。
本院認為:被告汪某某與原告間成立的是民間借貸關系。被告汪某某借款時出具的借據上雖注明借款利息為2%,但被告汪某某支付借款利息過程中,雙方后來是以月利率1.5%計算的借款利息,雙方間實際將原借款利息的月利率2%變更為月利率1.5%,被告汪某某應以月利率1.5%支付借款利息。被告汪某某出具的借條上未有注明還款時間,原告作為出借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償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前述借款是以被告汪某某名義所負的債務,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是兩被告的共同債務,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涂某某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債務人被告汪某某在原告催告下未有履行償還借款義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至于被告汪某某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及已歸還借款等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汪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某返還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3年12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1.5%計算至實際返還借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80元,減半收取1690元,由被告汪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包躍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查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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