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訴丁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8閱讀量:(1348)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74號
原告: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所地安徽省南陵縣。
委托代理人:劉家賓,安徽籍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丁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所地。
原告徐某訴被告丁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謝瓊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家賓、被告丁某甲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生育一子取名丁某乙,現年22周歲。婚后,原、被告因瑣事經常發生爭吵,語言不和,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且被告經常賭博,對家庭不管不問,導致夫妻感情淡漠。2014年3月,雙方吵架后,分居生活至今,現原告認為夫妻雙方無法共同生活,感情也已破裂,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準予原、被告離婚,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丁某甲辯稱,原告訴稱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我對家庭盡了義務。原告從1992年嫁到我家來都沒有出去打過工,孩子都是我掙錢供養長大。我沒有賭博,也沒有家庭暴力。只是我們為瑣事爭吵后,原告即外出不歸,我也聯系不上她,我認為我們之間的感情很好,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1990年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1993年生育一子,取名丁某乙,現已成年。2013年農歷臘月,原、被告為瑣事發生爭吵后,原告外出打工至今,現原告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結婚登記申請書原件、被告提交的被告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多年并生育一子,理應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現原、被告雖然產生了一些矛盾,但并非是不可調和的矛盾,只要雙方互諒互讓,多加強溝通,和好還是有可能的,故對于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徐某與被告丁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謝瓊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代理書記員 江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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