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李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8閱讀量:(1155)
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奉法民初字第02783號
原告張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治平,重慶環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張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建平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張璋、人民陪審員付祖華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治平、被告李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5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無共同財產。原、被告雙方婚后常為家庭瑣事爭吵,在2013年初雙方發生糾紛后,均外出務工,分居兩地,雙方沒有任何聯系,更無感情交流。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訴請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李某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
原告提交如下證據材料證明其主張:(1)原、被告身份戶口證明,證明原、被告的身份關系;(2)結婚登記申請書一份,證明原、被告的合法婚姻關系;(3)奉節縣新民鎮柏木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證明原告起訴時被告外出務工,無法聯系的事實。
原告張某提交的上列所有證據材料已經當庭出示,被告李某質證后無異議。本院審查認為,原告張某提交的證據(1)、(2)、(3)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采納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被告李某未提交證據材料。
經審理,結合原告張某的當庭陳述及被告李某的辯稱和本院采信的證據,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于2012年11月15日登記結婚?,F原告張某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其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張某起訴要求與被告李某離婚,系行使其所享有的正當合法權益。但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張某提起的離婚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費240元(款直匯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匯款憑證,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建平
審 判 員 張 璋
人民陪審員 付祖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謝 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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