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8閱讀量:(1229)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蜀刑初字第00422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陶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縣,機動車駕駛員,戶籍地安徽省肥西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經(jīng)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合肥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金丹,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劉紅,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蜀檢刑訴(2014)3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黎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陶某及其辯護人金丹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7月21日9時許,被告人陶某駕駛皖A*****號重型貨車沿合六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本市蜀山區(qū)小廟加油站西約150米處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先后撞上了皖A*****號、皖A*****號重型半掛引車,并致被害人朱某甲重傷,致被害人朱某乙輕傷,致被害人陳某甲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舉了歸案經(jīng)過、接處警情況登記表、戶籍信息、駕駛證及車輛登記信息、死亡醫(yī)學證明等書證,證人余某、解某的證言,被害人朱某乙的陳述,被告人陶某的供述與辯解,交通事故鑒定意見、尸體檢驗報告、人體損失程度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交通事故認定書,勘查事故現(xiàn)場的視頻和提取血樣的錄像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陶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陶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依法判處。
被告人陶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被告人陶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亦沒有異議,但辯稱陶某具有以下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1、陶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2、陶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3、被害人對本案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過錯;4、陶某為被害人墊付了部分醫(yī)療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9時許,被告人陶某駕駛皖A*****號重型貨車沿合六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本市蜀山區(qū)小廟加油站西約150米處時,因超速行駛且操作不當,撞上了臨時停在右側(cè)機動車道內(nèi)維修故障的皖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cè)藶橛嗄常抡谶M行維修作業(yè)的被害人朱某甲受傷,之后,皖A*****號重型貨車又撞上了前方臨時停在機動車道上維修故障的皖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cè)藶橹炷骋遥瑢е抡驹谠撥囉覀?cè)的被害人陳某乙、朱某乙受傷。陳某乙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在場人員解某撥打了報警電話,被告人陶某則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機關前來處理。同年7月30日,公安機關將本案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并于當日電話通知陶某到案接受處理,陶某接電話后即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經(jīng)安徽全誠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被害人陳某乙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合并多發(fā)死亡;陳某乙的損失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車輛碰撞摔跌可以形成的特征。
經(jīng)安徽同德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被害人朱某甲因交通事故所致腹部損傷(消化道穿孔)行手術治療,屬重傷二級;被害人朱某乙人體損失程度屬輕傷一級。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以合公交(蜀)認字(2014)第220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陶某駕駛機動車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遇情況操作不當,對事故的全部損害后果均承擔主要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陶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朱某乙的陳述,證人余某、解某的證言,接處警情況登記表,血樣提取登記表,涉案車輛信息查詢、行駛證、駕駛證,涉案車輛保險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害人病歷材料,陳某乙死亡醫(yī)學證明,陳某乙身前活動證明、家庭情況等材料,陶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鑒定意見,陳某乙尸體檢驗報告,朱某甲、朱某乙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涉案車輛行駛速度、碰撞痕跡、安全性能等的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視頻資料,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人陶某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且操作不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陶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能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屬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陶某的辯護人辯稱陶某屬自首能夠成立。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陶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杜衛(wèi)根
代理審判員 孫 鈺
人民陪審員 高學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張 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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