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雷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8閱讀量:(1592)
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奉法民初字第03128號
原告張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王治平,重慶環法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雷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陳俊,奉節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有特別授權)。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雷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袁柱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治平、被告委托代理人陳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起訴稱:2014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萬元,后償還2萬元,余下2萬元至今未償還。特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2萬元。
被告雷某某辯稱:原告找被告合租廠房,后來原告又不租了,還把被告服裝廠機器損壞了。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雷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原告張某某借現金40000元,當即出具借條一份,但沒有約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原告催收無果,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20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舉示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被告戶口證明1份、被告給原告出具的借條1份在卷佐證。上述證據符合證據的“三性”原則,能夠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本院已當庭認證,予以采信。被告舉示的奉節縣公安局給被告發出的《告知書》,原告質證有異議,本院審查認為該證據與本案處理無法律上的關聯性,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雷某某之間借貸關系明確,其成立亦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由此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亦合法有效。被告作為債務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對原告承擔償還債務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間發生的其他民事糾紛不屬于本案調整的范圍,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或另案訴請人民法院處理。為正確調整民事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雷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20000元。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雷某某負擔(被告應承擔的訴訟費已由原告墊付,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生效后,如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可在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按照上訴標的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袁柱華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曾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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