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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奉法民初字第02771號
原告奉節(jié)縣某某石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某某,某某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治平,重慶環(huán)法律師事務所律師,有特別授權。
被告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被告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劉浪,重慶遠博律師事務所律師,有特別授權。
第三人奉節(jié)縣某某建材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某某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浪,重慶遠博律師事務所律師,有特別授權。
原告某某公司與被告徐某某、柳某某、第三人某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易曙光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治平、被告徐某某、被告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浪、第三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浪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徐某某和柳某某于2010年6月8日登記結婚,2012年11月6日離婚。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由被告徐某某向原告購買油品,于2012年7月2日結算,欠原告油款600000元,并約定按月息2%計算利息,由被告柳某某提供房產(chǎn)證做抵押。但至今二被告均沒償還欠款。現(xiàn)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清償原告購買的油品欠款600000元,并按約定月利率2%計付資金占用損失費(從2013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2014年5月29日已經(jīng)產(chǎn)生資金占用損失費計144000元)。
被告徐某某辯稱,被告徐某某系第三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4月,被告徐某某作為第三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原告簽訂了買賣柴油的協(xié)議,后來經(jīng)結算,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條,該欠條的利息已經(jīng)支付到2013年8月底。
被告柳某某辯稱,2012年4月27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柴油買賣協(xié)議,該協(xié)議中二被告只是公司的代表,協(xié)議主體是原告和第三人,二被告沒有義務支付原告的油款。另外原、被告已經(jīng)在2012年11月6日離婚,已經(jīng)對夫妻存續(xù)期間的債權債務進行了約定,所有債務由被告徐某某負擔。
第三人某某公司辯稱,原告訴稱的欠款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系第三人與原告簽訂柴油買賣合同,此案與二被告?zhèn)€人無關。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4月27日,第三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與原告某某公司簽訂了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向第三人提供柴油,每月10日至15日結清當月貨款,占用資金按月利率2%支付資金占用損失。合同簽訂后,第三人某某公司職工柳玉廷、魏輝賢等先后到原告處加油。截止到2012年7月2日,經(jīng)過結算,第三人共欠原告油款計600000元,并由第三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單》,并約定月利率2%。后第三人按約定月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損失費至2013年8月底,其余欠款未及時支付,2014年5月29日,原告以上述欠款系二被告私人債務為由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清償原告油品欠款600000元,并按約定月利率2%計付資金占用損失費;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追加了第三人某某公司,經(jīng)過審理,原告請求由法院認定承擔上述債務的主體。
另查明,被告徐某某和被告柳某某于2010年6月8日登記結婚,2012年11月6日離婚。被告徐某某系第三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該公司95%的投資比例,被告柳某某系該公司的財務主管、副總經(jīng)理。現(xiàn)被告徐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拘押于奉節(jié)縣看守所。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欠款單》、《加油記錄卡》、《出資者(股東)情況》、二被告結婚離婚登記信息和被告柳某某、第三人某某公司提供的加油《協(xié)議》、某某公司證明、《離婚協(xié)議》等證據(jù)以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明。經(jīng)本院審查,上述證據(jù)均符合民事訴訟證據(jù)的“三性”原則,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本案的債務主體系被告徐某某、柳某某還是第三人某某公司?
本院認為,2012年4月27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有加油協(xié)議,作為協(xié)議的“甲方”系原告某某公司,“代表人”系冉某某,作為協(xié)議的“乙方”系第三人某某公司,“代表人”系被告徐某某、柳某某,從該協(xié)議的形式上判斷,二被告的行為系代表第三人的職務行為,且原告提交的《加油記錄卡》也顯示合同簽訂后有第三人公司職工的加油記錄,原告僅憑《欠款單》不能證明該欠款系二被告的個人行為所產(chǎn)生的債務。
綜上,本院認為,本案應由第三人某某公司負擔原告主張的債務。《欠款單》所記錄本金和約定的資金占用損失計算標準均系原告和第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現(xiàn)查明,第三人已經(jīng)按約定支付資金占用損失費至2013年8月底,第三人依法應當支付欠款本金,并從2013年9月1日起按約定標準支付資金占用損失費。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經(jīng)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第三人奉節(jié)縣某某建材銷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原告奉節(jié)縣某某石化有限責任公司600000元,并從2013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資金占用損失費。
二、駁回原告奉節(jié)縣某某石化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40元(原告已預交11240元),減半收取5620元,由第三人奉節(jié)縣某某建材銷售有限公司負擔。第三人所負擔之金額,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上訴標的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以持生效判決從規(guī)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兩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員 易曙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江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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