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某與薛某某、任某某相鄰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9閱讀量:(1590)
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榮法民初字第03025號
原告:鄭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金朝偉,重慶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劉作榮,重慶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薛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德才,重慶市榮昌縣廣順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任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系任某某之妻,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張德才,重慶市榮昌縣廣順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薛某某、被告任某某相鄰關系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鐘永建獨任審理。后因案情復雜,本案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鐘永建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代光明、胡漢英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金朝偉、劉作榮,被告薛某某,被告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及二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張德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某某訴稱:原告與二被告同為榮昌縣清江鎮分水村村民。2000年5月,原告經批準將原占地47平方米的房屋改建為商住磚混房,二被告以新建房名義與原告相鄰建房,在原告家房屋上建了第二層和第三層。事后二被告以聯建房辦手續為由將原告家的建房手續騙取,未經原告同意就私自將原告家的樓梯間作為原、被告三戶的共用樓梯間及增添了采光井,并堵塞了原告使用的樓梯間和采光井。原告多次與二被告協商,并要求追回辦房手續,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才將原告的房產證交回原告,此時原告才知道原告原有宅基地面積有45平方米變成了10.55平方米,原4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變為了35.15平方米,二被告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請求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復采光井原狀,并拆除對原告通往采光井房門的堵塞;由二被告給付原告占用原告樓梯間和宅基地的補償款4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
被告薛某某、任某某辯稱:原告所訴不實,被告沒有侵害原告合法權益,反而是原告在樓梯間進行了改建。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二被告同為榮昌縣清江鎮分水村村民。2000年5月,原告向相關部門申請對其位于原榮昌縣清江八塊田雞屬屋基的房屋進行改建,原告的申請經村鎮等部門審批為:符合規劃,按規劃改建。2000年4月,二被告分別以原房屋擁擠為由申請新建房屋,經村鎮等部門審批為:按規劃新建,新建地點為清江八塊田雞屬屋基。與此同時,另有薛某甲、薛某乙二戶申請建房獲批。榮昌縣城鄉建設委員會對該五戶建房發放了規劃許可證并附施工圖。按照建房審批,鄭某某、薛某某等五戶屬聯合建房。根據房屋規劃許可及施工圖,原告修建了一底層房屋,二被告除各修建一底層房屋外,薛某某在原、被告三戶底層房屋上建了第二層住房,任某某在薛某某第二層住房上修建了第三層住房。原、被告所建房屋為同一單元,三家底層相鄰,中間為一采光井,采光井從底層一直通到頂層,該采光井為原、被告三戶底層房屋采光共用。原告房屋側墻與采光井之間有一道房門,其出門的右側即為該單元房的樓梯間。房屋建成后,原、被告因在采光井區域的相鄰生活產生矛盾,2004年被告薛某某在其二樓住房將采光井封堵,任某某在其三樓住房將采光井封堵。2006年,被告薛某某又將原告通往采光井的門用釘子等物釘死,外加水泥包等物封堵,致原告不能打開房門通往采光井。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薛某某已將原告通往采光井的封堵疏通,現原告從其房屋通往采光井已無障礙。對此經本院釋明,原告拒絕撤回要求被告拆除對原告房屋通往采光井房門封堵的訴訟請求。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陳述,原、被告建房所用地系原告自有的宅基地,且二被告占用了原告的樓梯間,而二被告未對上述使用宅基地和占用樓梯間支付相應補償費用。
上述事實有鄭某某房屋所有權證,建設規劃許可證、用地許可證、現場勘查表,規劃局檔案材料,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村委會證明,收據,相片等證據材料及原、被告當庭陳述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
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原、被告相鄰房屋之間的采光井系依據規劃建房形成,并有利于原、被告的生活,二被告擅自封堵采光井,屬違反房屋規劃的行為,且該行為給原告房屋的采光造成了妨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對原告要求二被告拆除對采光井的封堵,恢復采光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薛某某擅自封堵原告通往采光井的門,其行為對原告利用采光井和上下樓梯間構成妨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但因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薛某某已主動拆除了對原告房屋通往采光井房門的封堵,消除了此處的影響,有利于糾紛及時化解,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的該項請求已無事實依據,故對原告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使用其宅基地和樓梯間補償款的請求,與本案相鄰關系為不同的法律關系,本案中不作處理,原告可另尋途徑解決。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五項、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薛某某、任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拆除各自住房所在樓層對采光井的封堵,恢復采光井原狀。
二、駁回原告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原告鄭某某負擔300元,被告薛某某負擔400元、任某某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鐘永建
人民陪審員 代光明
人民陪審員 胡漢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書 記 員 龍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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