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1-29閱讀量:(1408)
陜西省蒲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陜0526民初2042號
原告:任某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陜西省白水縣城關鎮,系死者任某峰長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吝宏偉,陜西堯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美麗,陜西堯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陜西省白水縣城關鎮,系死者任某峰次子之妻。
原告:任某1,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系趙某某長女。
原告:任某2,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系趙某某次女。
原告:任某3,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教師,住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系趙某某三女。
三原告任某1、任某2、任某3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某(系任某1、任某2、任某3之母),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陜西省白水縣城關鎮。
原告:任某4,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新疆和田市,系死者任某峰之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某5(系任某4侄子)。
原告任某5,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陜西省白水縣城關鎮,系任某倉之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冀進才,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陜西省大荔縣馮村鎮。
被告: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陜西省大荔縣城關鎮。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臨渭區中心廣場**大廈*層。
負責人:鄧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某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任某倉、趙某某、任某1、任某2、任某3、任某4、任某5訴被告王某某、張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某倉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曹美麗,原告趙某某(兼原告任某1、任某2、任某3委托訴訟代理人),原告任某5(兼原告任某4委托訴訟代理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冀進才,被告王某某、張某及某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原告任某1、任某2、任某3、任某4、及原告任某倉另一委托訴訟代理人吝宏偉,被告某某公司負責人鄧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或通知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任某倉、趙某某、任某1、任某2、任某3、任某4、任某5訴稱,2016年4月8日晚21時許,被告王某某的雇傭司機張某駕駛陜E89***號重型自卸貨車沿西禹線由西向東行駛至西禹線蒲城段47KM樁附近,將任某峰碰撞致傷后逃逸,任某峰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蒲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車交強險及商業險投保于某某公司。現請求:由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1057.30元、誤工費2100元、交通費890元、喪葬費26059.50元、死亡賠償金1321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計182206.8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辯稱,被告系王某某的雇傭司機,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責任劃分無異議,同意給原告進行賠償,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0000元。
被告王某某辯稱,張某系被告雇傭司機,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劃分不持異議。被告的車輛在某某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險,同意給原告進行賠償。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劃分不持異議,該事故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險,被告張某在發生事故后逃逸,被告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賠償金,但保留追償權,商業險按約定條款不予賠償。
爭議焦點:1、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是否合理合法,應支持的金額是多少?2、被告張某是否向原告方支付3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8日21時許,被告王某某的雇傭司機張某駕駛王某某的陜E89***號重型自卸貨車沿西禹線由西向東行駛至西禹線47KM樁附近,與行人任某峰發生碰撞后,張某駕車逃逸,造成任某峰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蒲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2016年5月5日作出蒲公交認字(2016)第18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后任某峰被送往蒲城縣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支出搶救醫療費1057.30元。任某峰的尸體經交通管理大隊委托陜西渭南市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鑒定意見為:任某峰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大失血而死亡。原告支出尸體運送租車費650元。2016年4月24日原告任某5從交通管理大隊被告張某的事故押款中領取任某峰喪葬費26000元。任某峰生于1934年11月25日,其妻已故。生有二子一女,長子任某倉;次子任現倉,于2015年12月病故,與其妻趙某某生有三女,即:任某1、任某2、任某3;女兒任某4。被告王某某的陜E89***號車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投保于被告某某公司。
本院查明的上述主要事實,有原告訴狀,當事人的談話筆錄,交通事故認定書,任某峰搶救治療的病歷、醫療費票據、死亡醫學證明,尸體鑒定意見書,白水縣城關街道北關村民委員會證明,運送尸體租車費票據一張。任某5要求參加訴訟申請及領取被告張某26000元的支款憑證。被告的交強險、商業險保單,車輛行駛證及張某駕駛證信息查詢結果單,某某公司的保險條款。本案的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經質證審查,予以確認,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本案的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原、被告雙方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劃分均不持異議,應予以確認。對于原告的各項損失,被告王某某作為雇主應對雇傭司機被告張某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任某峰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被告張某在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逸具有重大過錯,應與被告王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又因該事故車輛在被告某某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被告某某公司應依法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因被告張某在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逸,按照保險條款約定,被告某某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應由被告王某某、張某連帶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的分配由各原告自行協商,如協商無果,可通過訴訟程序另案解決。原告的損失核定如下:任某峰醫療費,根據票據核定為1057.30元,原告請求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2100元、喪葬費請求26059.50元、死亡賠償金請求1321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20000元,均在合理合法范圍,予以支持。運送尸體租車交通費650元,根據票據予以確認。其他交通費原告請求240元,無交通費票據,考慮到確實有實際支出,予以支持,交通費合計890元。原告任某5從交管部門領取被告張某所交喪葬費26000元,予以確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等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任某倉、趙某某、任某1、任某2、任某3、任某4、任某5之死者任某峰醫療費1057.30元、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2100元、喪葬費26059.50元、死亡賠償金132100元、交通費89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計182206.80元。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11057.30元;由被告王某某賠償51149.50元,被告張某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張某已付26000元,從賠償款中扣減)。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3944元,由被告王某某、張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羅培玉
人民陪審員 魏 巍
人民陪審員 雷 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任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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