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屈某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9閱讀量:(1443)
陜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6)陜0724刑初50號
公訴機關陜西省西鄉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系本案被害人),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農民。
訴訟代理人冀進才,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馬春沖,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陜西省西鄉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09年4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西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2014年3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西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西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在西鄉縣看守所服刑期間涉嫌故意傷害罪,2016年5月21日經西鄉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現羈押在西鄉縣看守所。
西鄉縣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公刑訴〔2016〕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西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王清清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冀進才、馬春沖,被告人屈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西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3月30日23時許,被害人王某某因毆打他人被西鄉縣公安局五里壩派出所送至西鄉縣看守所執行行政拘留三日,被關押于看守所西院六號勞動監室。3月31日凌晨左右,因被害人王某某未征得被告人屈某某的同意而使用其被子,屈某某即起身光腳朝王某某的左背部踢了一下。當日18時許,看守所民警發現王某某被踢傷,遂將其送往醫院檢查治療。經西鄉縣中醫院診斷:被害人王某某脾破裂、左側第10、11肋骨骨折、左側少量胸腔積液。經西鄉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肋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脾破裂摘除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屈某某向西鄉縣看守所交付12000元用于王某某住院治療,王某某家屬已領取10000元。
西鄉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屈某某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重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現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屈某某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要求被告人賠償其醫療費19031.18元、誤工費52119元、護理費7200元、營養費1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家屬處理傷害事故產生的住宿費、交通費、餐飲費8460元,共計99810.18元。
被告人屈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辨稱其不是故意傷害被害人,踢傷被害人是過失行為;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損失,愿意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23時許,被害人王某某因行政拘留被關押在西鄉縣看守所西院六號勞動監室,3月31日凌晨左右,王某某與被告人屈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屈某某即朝王某某左背部踢一腳,當日18時許,看守所民警發現王某某被踢傷,遂將其送往醫院檢查治療。經西鄉縣中醫院診斷:被害人王某某脾破裂、左側第10、11肋骨骨折、左側少量胸腔積液。王某某遂在該院治療47天,產生醫療費19031.18元。經西鄉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肋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脾破裂摘除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案發后,屈某某向西鄉縣看守所交付12000元用于王某某住院治療,王某某家屬已領取1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報案材料及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證明本案案發情況。
2、被告人屈某某供述,他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關押在西鄉縣看守所。2016年3月30日24時許,看守所民警譙某某送進來一個50多歲的老漢到他所在的勞動監室,那個老漢沒有經過他允許,就將他的被子拿去蓋,于是他和那個老漢發生爭執,他就起床光腳朝那老漢背部左下側位置踢了一腳,那老漢”哎喲”了一聲,用手扶住他踢的位置就蹲在地上,隨即又站了起來。第二天他同監室的王某甲還問了那個老漢踢的地方疼吧,那老漢說疼,王某甲還讓做飯的給買了膏藥給那老漢貼。下午吃飯時,他將和老漢發生爭執并踢了老漢一腳的情況給譙某某說了。后來譙某某和其他民警將那老漢帶去了醫院檢查。
3、被害人王某某陳述,他因為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3月30日晚上11點多快12點時,他被安排住進了看守所并由警官指定了床位,零時左右,他準備睡覺時發現沒有被子,他就準備拿旁邊的被子,睡在旁邊的屈某某就說:”你懂不懂規矩,誰的被子你也敢動”,之后屈某某和王某甲讓他起來,他就起來坐在旁邊,隨即屈某某站起來光著腳朝他背部下側猛踢了一腳,他”哎喲”叫了一聲,痛得蹲在了地上,后來他忍痛睡了覺。第二天王某甲找人幫他買了膏藥。后來他就被帶到中醫院檢查,經檢查左側第10、11肋骨骨折、脾臟破裂。后在該院進行了脾臟摘除手術。
4、證人鄒某某證明,他因為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30日晚上11時50分左右,他所住的號子進來了一個五六十歲的男子,王某甲開始問那個人是啥事進來的,屈某某問關幾天,那個人回答了后就往床上爬準備睡覺,王某甲吼了兩聲讓那個男子先站在那,那個人不理會并去掀屈某某那邊的被子,屈某某就說:”你以為這是你家的被子想掀就掀”。并掀開被子朝那人背后左腋下約20厘米處踢了一腳,那個男子”哎呀”叫了一聲就抱著左側肋骨在床邊蹲了好一陣才站起來。第二天提水時,被打那人說左側肋骨有點疼提不動,他幫忙提的水。
5、證人王某甲證明,他因為犯故意傷害罪被關押在看守所。2016年3月30日晚上11時50分,看守所民警送了一個姓王的老漢到他們號子,并睡到屈某某旁邊,拿了屈某某的被子蓋到自己身上,屈某某說:”誰的被子你也蓋”,那個老漢坐起來罵了屈某某一句,屈某某就站起來朝那個姓王的老漢背部左下側踢了一腳,那個老漢就用手按住屈某某踢的位置。第二天姓王的老漢說背痛,他找廚師王某乙給買了三張膏藥。下午5點多,姓王的老漢提垃圾喊叫腰痛,提不動,他幫忙提了垃圾。
6、證人周某某證明,他因危險駕駛被拘留。2016年3月30日晚上他睡得迷迷糊糊的看見進來了一個人,他睡在外邊放風間,那個人進來后就進了里面休息室,后面的事情他不知道。
7、證人王某乙證明,他是西鄉縣看守所的炊事員。2016年3月31日早上有一個姓王的老漢來幫廚,大概九點半的時候,王某甲對他說那個姓王的老漢腰痛,讓他去幫忙買幾張膏藥,他幫那個老漢把膏藥貼在了腰部左側位置。
8、證人譙某某(看守所民警)證明,2016年3月30日晚上11時50分西鄉縣五里壩派出所教導員黃某某送來一個行政拘留的名叫王某某,他按流程查看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詢問并檢查了王某某的身體,沒發現什么異常,然后就將其送到看守所勞動號子,并安排了床位。第二天下午5點多收風時,他看見王某某用手按住腰部,他揭開衣服看見王某某腰部左側背部貼了幾張膏藥,王某某說是扭了的。他就找到屈某某并問王某某腰部的膏藥是怎么回事,屈某某說是他用腳朝王某某背部踢了一腳。他再次詢問王某某,王某某才說是一個姓屈的小伙踢了一腳,后來他們把王某某帶到中醫院檢查。
9、證人蘇某某(看守所民警)證明,2016年3月31日18時左右,他聽民警譙某某說王某某被屈某某踢傷了,后來他們把王某某叫到值班室詢問,王某某說他是被同一個號子一個姓屈的踢了一腳,他讓王某某把衣服撩起來,他看見王某某左下側背部位置貼了幾張膏藥。隨后他們將王某某送到中醫院檢查,經醫生診斷王某某左側第10、11肋骨骨折、脾臟可能挫傷。4月1日凌晨王某某做了脾臟切除手術。
10、證人黃某某(公安局干警)證明,2016年3月30日22時許,他持西鄉縣公安局對王某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執行回執驅車到西鄉縣五里壩鎮鴛鴦池村一組王某某家,他看王某某行走思維都正常,他讓王某某同家屬交代了幾句就往拘留所走,期間未發生爭執和意外事故。23時40分許,他將王某某交到看守所,并由看守所民警譙某某按程序送入拘留室。
11、證人孫某某、傅某某(看守所民警)證明,2016年3月30日晚上至2016年3月31日他們巡視時未發現異常。
12、證人吳某(看守所民警)證明,2016年4月1日他到勞動號子調查時他才知道王某某被屈某某打傷了。
13、證人肖某某(公安局干警)證明,2016年3月31日他接到教導員黃某某的電話說王某某在看守所受傷了,要求他去辦理出所手續。他在西鄉縣中醫院醫生辦公室見到王某某,王某某說其是被看守所姓屈的用腳踢傷的。
14、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平面示意圖及案發現場照片,證明案發現場位于西鄉縣看守所西院一樓6號監室及監室內的具體情況。
15、辯認筆錄及現場照片,證實被告人屈某某對案發現場進行辨認的情況。
16、西鄉縣看守所監控視頻、關于王某某入所體檢記錄的情況說明,證明王某某進出看守所的時間及王某某入所時,西鄉縣看守所民警對王某某身體體表檢查時,王某某身體無異常。
17、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及醫療費用清單、交通費票據、傷情照片,證明王某某因脾破裂、左側第10、11肋骨骨折等在西鄉縣中醫院住院治療47天,花費醫療費19031.18元,并支付交通費的事實。
18、西鄉縣公安局陜公(西)鑒(法)字[2016]000020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經鑒定,王某某肋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脾臟破裂摘除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19、西鄉縣看守所的情況說明及收條、領條,證明王某某受傷后,王某某家屬從西鄉縣看守所領取屈某某支付的醫療費等共計10000元的事實。
20、被告人屈某某的戶籍證明及照片、被害人的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屈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基本身份情況及案發時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事實。
21、陜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2009)西刑初字第22號、(2014)西刑初字第00038號、(2015)西刑初字第00126號刑事判決書,證明屈某某2009年4月10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2014年3月31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從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止。
以上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且相互關聯,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確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提交家屬處理傷害事故產生的住宿費票據,因其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對其提交的票據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屈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身體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依法應對被告人予以刑罰處罰。被告人因犯罪行為給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的經濟損失理應賠償。
被告人屈某某辯解其行為屬過失行為,經查,被告人屈某某在被害人拿了其被子時,腳踢被害人腰部,其應該能夠判斷其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且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身體重傷的后果,故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其辯解其行為屬過失行為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自愿認罪,并賠償了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在刑罰執行期間犯新罪,依法應當將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與本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要求被告人屈某某賠償其住院醫療費19031.18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對其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但其請求的費用過高,且對其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未提供相關證據支持,故本院根據其傷情程度,住院治療時間及手術大小以及當地實際等因素,酌情確認其誤工費7200元、護理費37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410元、營養費940元、交通費300元;對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本院不予支持;對其主張的家屬處理傷害事故產生的住宿費、餐飲費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共計人民幣32641.18元。屈某某已支付的10000元應予扣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屈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一個月零二十天,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屈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2641.18元。已支付10000元,再支付22641.18元。(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王友蘭
人民陪審員 余盛華
人民陪審員 席富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趙瀟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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