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與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9閱讀量:(1307)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東三法瀝民一初字第441號
原告吳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東莞市。
委托代理人譚南昌,廣東旗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
被告周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州市東山區(qū)。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梁永俊獨任審判,于2014年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譚南昌、邱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周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某訴稱,2009年8月1日,應被告的請求,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88000元,被告手寫一份借條予以確認。后被告拒不歸還借款,現(xiàn)不知所蹤。經原告多次追討未果,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8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周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向本院說明理由或提交證據、進行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吳某某主張與被告周某某是朋友關系,被告周某某以做生意需資金周轉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共88000元,并于2009年8月1日向原告出據借條。原告提供了1張借條為證,借條內容為”茲有我周某某借東莞橫瀝石涌吳某某人民幣捌萬捌仟元整(¥88000)”,借條上有周某某的簽名并蓋有指印。原告稱被告周某某至今未償還上述借款。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及本案開庭筆錄附卷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周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質證及抗辯的權利。原告吳某某提供的借條上有被告周某某的簽名并蓋有指印,在被告未予以反駁的情況下,本院對借條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被告未清償借款,被告未予以反駁,原告該主張,本院予以確認。因此被告周某某應向原告歸還借款88000元,并應向原告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起訴之日(即2014年7月13日)起計至判決確定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限被告周某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歸還原告吳某某借款8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4年7月13日起計至判決確定清償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費1000元,由被告周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永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鐘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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