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某與東莞市某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01閱讀量:(1644)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東二法嶺民一初字第341號
原告:胡某某,男,土家族,19**年*月*日出生,住貴州省。
委托代理人:黃家林,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東莞市某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
法定代表人:嚴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韓琪,廣東嶺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某某訴被告東莞市某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先后起訴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羅艷艷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并于2013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家林,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琪、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某訴稱:胡某某于2012年8月12日入職某某公司處任普工,某某公司已為胡某某購買社保,且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胡某某的工資結構為底薪加加班費加其他,本薪是1500元。胡某某于2012年9月15日在工作中受傷,于同年10月24日被認定為工傷。2013年4月15日,胡某某的傷情被鑒定為八級。2013年5月8日,社保基金以1340元/月的標準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740元。胡某某的工資條顯示其本薪為1500元/月,故應以此為基礎計算加點工資以及加班工資,并計得胡某某2012年8月及9月工資分別為2381.47元、2142.24元,胡某某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2261.85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某公司向胡某某支付: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10131元;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3684元;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3915元;4.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5327元。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及訴稱:胡某某于2012年8月10日進入某某公司任普工,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按初始工資為1100元/月或6.32元/小時,并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因胡某某2012年8月及9月均未全勤,工作時間較短,無法按法律規定的認定標準來認定其受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加班時間都是根據生產需要安排的,因此并不確定,故在胡某某平均工資不確定的情形下,單純按照出勤天數折算其受傷前應發工資為1948元/月,于法無據,故應當以1100元/月的標準計付工傷待遇。某某公司出于照顧胡某某生活考慮,按照1500元/月(包括正常加班費,未加班的情況下為1100元/月)的標準已支付胡某某2012年9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期間停工留薪期間工資10500元。某某公司認為停工留薪期工資應扣除加班費,且根據“全休一月”的醫囑,停工留薪期應當計算至2012年11月4日止,因此某某公司只需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資1870元,胡某某應返還多支付的8630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某某公司無需支付胡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6688元;2.某某公司無需支付胡某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2432元;3.某某公司無需支付胡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500元;4.某某公司無需支付胡某某2012年9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2139元;5.胡某某返還某某公司多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8630元;6.胡某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經審理查明:
一、勞動者入職時間及工作崗位:胡某某于2012年8月10日入職某某公司,任普工一職。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于2012年9月3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胡某某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按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初始工資額為1100元/月或6.32元/時。
三、勞動者的受傷時間、住院情況及工傷認定、傷殘鑒定情況:胡某某于2012年9月15日在工作中發生受傷事故,被送至東莞市大嶺山醫院住院治療,于2012年10月4日出院,共住院19天,醫囑建議全休一個月,即至2012年11月4日。2012年10月24日,此次受傷事故被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3年4月15日經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胡某某的傷情為八級傷殘。
四、有無購買社會保險及工傷待遇支付情況:某某公司已為胡某某辦理了工傷保險投保,東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已向胡某某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74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933.32元。
五、勞動者受傷前工資發放情況、月平均工資:雙方均確認胡某某的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及加班費。2012年8月胡某某實際出勤19天,其中平時加班53.5小時,星期六日加班11小時,該月應發工資為1702元,實發工資為1623元;2012年9月胡某某實際出勤13天,其中平時加班39小時,周六日加班8小時,應發工資額為1971元,實發工資1914元。胡某某主張其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2261.85元,并提供一份工資條為證。該工資條顯示胡某某2012年8月及9月的工資情況如下表所示:
時間本薪出勤天數(天)加點小時(時)加班小時(時)薪資(元)加點費(元)加班費(元)應發工資某某公司對上述工資條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稱不予確認2012年8月及9月份的本薪為1500元,并提供了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的員工薪資表擬證明胡某某的工資情況。胡某某對該員工薪資表亦予以確認。其中2012年8月至9月員工薪資表所顯示的胡某某的工資明細及項目數額與胡某某提供的工資條一致,且員工薪資表顯示胡某某的本薪均為1500元。某某公司主張為方便計算,故財務人員將周六固定的8小時加班時間的加班費計入本薪中。胡某某則反駁稱周六加班時間一般為10至12小時,并主張雙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履行,故應以1500元為底薪計得每小時的時薪為8.62元,并按照胡某某的2012年8月及9月的上班及加班時間以計算相應的受傷前月平均工資。雙方均確認工資條及員工薪資表中所載的加點時間即為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即為休息日加班時間。
六、勞動者受傷后的上班及停工留薪期工資發放情況:胡某某傷愈后未回到某某公司處上班。某某公司已按1500元/月的標準向胡某某支付自受傷之日至2013年4月份的停工留薪期工資。某某公司主張胡某某的停工留薪期應為2012年9月15日至醫囑建議休息期滿之日2012年11月4日止,且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標準應以剔除加班費后的1100元/月的標準計算,故扣除其應承擔的停工留薪期工資1870元后,胡某某應返還8630元。胡某某則主張其停工留薪期工資應按其主張的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付至評殘之日。
七、雙方發生勞動爭議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雙方在勞動仲裁庭審中明確表示解除勞動關系。
八、勞動仲裁申訴請求:胡某某向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大嶺山仲裁庭申請仲裁,要求某某公司支付: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10131元;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3684元;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3915元;4.2012年9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5327元。
九、仲裁裁決結果:1.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解除;2.由某某公司以1948元/月的標準向胡某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668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243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9220元;3.某某公司向胡某某支付2012年9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2139元;4.駁回胡某某的其他申訴請求。
以上事實,有原告胡某某提供的廠牌、工資條、認定工傷決定書、鑒定書、支付決定、仲裁裁決書及送達回證,被告某某公司提供的員工人事資料表、勞動合同、病歷、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認定工傷決定書、鑒定書、支付決定、仲裁裁決書及送達回證、出勤記錄表、員工薪資表及當事人陳述附卷為證。
本院認為:胡某某與某某公司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理應按照相關勞動法律規定享有并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雙方對其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已解除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某某公司應向胡某某支付的各項工傷待遇的數額;二、某某公司是否需向胡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
關于爭議焦點一。胡某某于2012年8月10日入職,于2012年9月15日發生工傷事故,受傷前的2012年8月、9月均未滿勤,其中2012年9月工資,某某公司主張其是按照1500元/月的標準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計得2012年9月15日至30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為800元(1500元/月÷30天×16日),因此,胡某某2012年9月1日至14日的工資為1171元[(1500元-800元)+370元+101元]。綜上,胡某某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標準應為2454元[(1702元÷22天×31天+1171元÷14天×30天)÷2]。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修訂,以下同)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因某某公司未按照胡某某本人實際工資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以此產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應由某某公司承擔。結合胡某某的傷情屬八級傷殘的事實,某某公司應向胡某某支付工傷待遇如下: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訂,以下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某某公司應向胡某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12254元(2454元/月×11個月-14740元);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某某公司應向胡某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6810元(2454元/月×15個月);
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某某公司應向胡某某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3882.68元(2454元/月×4個月-5933.32元)。
胡某某僅訴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10131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368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3915元是其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本院予以準許。某某公司訴請無需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668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243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500元,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結合胡某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及治療情況和醫囑建議休息期、評殘時間,本院認為胡某某的停工留薪期間應從受傷之日2012年9月15日起至評殘之日2013年4月15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但原工資福利待遇應指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資待遇,不包含加班費。某某公司自愿以1500元/月的標準向胡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且根據工資條上載明的工資結構,剔除加班費的工資為1500元/月,故本院認定應以1500元/月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胡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某某公司要求胡某某返還多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8630元,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胡某某與被告東莞市某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已解除;
二、限被告東莞市某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胡某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10131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391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3684元;
三、駁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東莞市某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費10元,由被告東莞市某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羅艷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廖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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