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02閱讀量:(1919)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槐民初字第649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安南,北京市百瑞(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魏代京,北京市中銀(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負責人胡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立民,山東國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申春華,山東國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5日立案受理。被告張某某提出申請,認為其在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濟南分公司)購買了保險,該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要求追加該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原告王某某對被告張某某的申請出具書面同意函。本院通知人保濟南分公司作為本案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原告王某某提出訴訟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告張某某銀行存款40萬元或查封相應價值的財產并提供了擔保,本院作出(2010)槐民初字第649-2號民事裁定書依法保全了被告張某某的相應財產。案件審理中,原告王某某又以生活困難為由提出先予執行申請,要求對其主張的醫療費180067.64元先予執行。本院依法作出(2010)槐民初字第649-3號、649-6號民事裁定書,先予執行了被告張某某醫療費賠償款7萬元、被告人保濟南分公司醫療費賠償款110067.64元。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2年2月23日、2012年12月4日、2013年9月29日、2015年7月7日、2015年8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安南,被告張某某,被告人保濟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楊立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0年4月8日18時,原告在下班途中駕駛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槐蔭區西外環路與粟山路路口時遇被告張某某駕駛別克小客車違章左拐撞擊,致使原告頭部墜地造成重癥顱腦損傷并身體多處受傷,造成我嚴重的人身損害、精神損害、經濟損害。2010年4月20日經交警支隊槐蔭區大隊認定我無過錯,被告張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此次事故造成我左側肢體偏癱構成三級傷殘,左側面癱構成十級傷殘,眼部視野缺損構成六級傷殘,交叉復視構成十級傷殘并伴有其他癥狀。事故發生后我被送往四五六醫院,其后又在齊魯醫院等多家醫院進行了檢查診斷。因為被告干擾審判程序的違法行為,導致本案對我的傷殘等級多次鑒定。而最后山東金正法醫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4月出具的鑒定報告,嚴重違反程序且其結論經過庭審質詢明顯依據不足。應當依據我的查體情況、醫院的診斷結論采信山東銀豐鑒定所出具的意見書以及濟南三和鑒定所關于因果關系的鑒定結論作為判案依據。綜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
原告王某某在本案審理中多次變更訴訟請求,最終明確訴訟請求為:1.被告支付醫療費180067.64元:2.誤工費264681.64元;3.護理費2181329.70元;4.殘疾賠償金514307.20元;5.被扶養人生活費531367元;6.住院伙食補助費20910元;7.營養費56152.50元;8.交通費13991.50元;9.住宿費6420元;10.后續治療費(一次性賠付200萬元或者按后續治療實際發生費用另行主張);11.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12.摩托車維修費720元;13.停車清障費96元;14.輔助器雙拐260元;15.鑒定費9170元;16.復印費587元;17.鑒定人出庭費900元;18.衣服1000元;19.檔案查詢費100元;2、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王某某另主張被告人保濟南分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張某某辯稱:對于事故發生的事實以事故認定書為準沒有異議,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以鑒定結論和醫療費單據及病歷為準,其中在藥店拿藥的79.5元沒有病歷記載,不予認可。對于其他賠償項目我們主張按照山東金正法醫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4月出具的正式鑒定報告中的鑒定結論予以認定。不該支付的我們不同意支付。停車清障費沒有異議,雙拐費用中只有一張100元的票據認可,鑒定費中有300元是鑒定人員出庭質詢的費用應由原告承擔,復印費不予認可。具體各賠償項目的質證意見同保險公司。我的車輛在人保濟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應當先由其在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依法承擔。
被告人保濟南分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的事實以事故認定書為準。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應當有發票及病歷證實,對藥店出具的小票及定額發票無病歷記載不予認可。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應按照山東金正法醫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4月出具的正式鑒定報告中的鑒定結論來認定。其中傷殘賠償金不應支付,誤工費其提交的誤工證明證據存在瑕疵,不予認可,護理費對于其提交的家政公司的證據真實性有異議,不予認可。原告單方委托所作的銀豐司法鑒定所的鑒定報告不予認可,不能作為賠償依據。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認可。其他經濟損失中車輛維修費我們認可500元,停車清障費、訴訟保全費、復印費等不在交強險賠付范圍內的項目不應由我公司賠付。
經審理查明:2010年4月8日,被告張某某駕駛其所有的魯AU7683號別克牌轎車沿西外環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西外環路與粟山路路口處左轉彎時遇原告王某某駕駛魯AL1425號輕騎牌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此,兩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物品損壞和原告王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槐蔭區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左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的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無過錯不承擔事故責任。
原告王某某受傷后被送往解放軍第四五六醫院(以下簡稱四五六醫院)住院治療,初診為多處軟組織受傷,顱腦未見出血,顱骨未見骨折;4月15日其再次到該院住院治療,共計住院209天,出院診斷為頭部外傷、全身多處皮膚擦傷、軟組織損傷、頭部外傷綜合征;2010年11月10日,原告王某某又轉至山東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310天,出院診斷為腦外傷后遺癥;2011年9月16日,原告王某某再次到山東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178天,出院診斷為腦外傷后遺癥、腦干損傷?、外傷性面癱、眼外肌麻痹、視神經損傷、干眼癥。以上治療期間原告王某某共支付醫療費175509.54元,出院后其又支付檢查費藥費共計4558.1元,其中有79.5元為藥店的醫藥費票據,原告王某某解釋為就近在藥店購買的藥品。
因原告王某某存在長時間住院治療的情況,被告張某某對其2010年4月15日以后的診療行為與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住院期間醫療費的合理性提出司法鑒定申請。經本院委托,濟南三和司法鑒定所(以下簡稱三和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王某某自2010年4月15日以后的診斷治療與此次事故存在因果關系,住院期間醫療費共計175509.54元是合理的。
原告王某某為確定其傷殘等級、出院后的誤工期限及護理期限也提出司法鑒定申請。經本院委托,三和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側面癱構成十級傷殘;左眼視野缺損在15度左右,右眼視野缺損30度左右,構成十級傷殘;原告王某某出院后沒有誤工期,不需要護理。原告王某某對該鑒定結論異議較大,主要認為其左側肢體偏癱或截癱應構成三級傷殘,面癱應構成五級傷殘,視野缺損應構成六級傷殘,出院后仍存在誤工期并需要護理等。對此,三和鑒定所出具了書面異議答復并根據原告王某某的申請出庭接受質詢并就王某某的異議進行了答復。該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對原告王某某異議較大的左側肢體是否構成傷殘問題,答復稱雖然查體所見其左下肢肌力3級,但根據鑒定材料顯示,其受傷當天CT影像檢查顯示其頭顱及雙膝均未發現異常,首次住院前的最后一次查體記載為各顱神經未見異常,四肢肌力五級,肌張力正常,未存在腦血管及神經系統損害;山東中醫藥大學對原告王某某的最終診斷為“腦外傷后遺癥、腦干損傷?、外傷性面癱、眼外肌麻痹、視神經損傷、干眼癥”,也并未提及偏癱及顱腦血管損傷;雖然查體時其表現為左側肢體麻木、肌力下降,但查體具有相當的主觀性,相對應的客觀病理依據不足,難以進行傷殘評定。原告王某某為此支付鑒定費1870元,出庭人員質詢費用300元。但原告王某某仍堅持其異議并要求重新鑒定。為此原告王某某找到四五六醫院,由該院于2013年5月9日為其出具補做的診斷證明書及病情摘要一份,補充診斷為外傷性偏癱。原告王某某還單方委托山東銀豐司法鑒定所(以下簡稱銀豐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營養期等進行鑒定并出具了鑒定意見書,該意見書認定:查體見王某某左側肌力3級并外傷性偏癱,構成三級傷殘;面癱構成十級傷殘;視野缺損未構成傷殘等結論。對該鑒定意見書兩被告均認為系原告王某某單方委托且與三和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相矛盾,不予認可;對補充診斷書兩被告認為系其找到四五六醫院補充診斷,距當時其住院診療已經超出兩年時間,且加蓋的是該院門診部的公章,不予認可,而且四五六醫院是其初診醫院,齊魯醫院、山東中醫藥大學均未對此病情進行記載,該補充診斷證明的來源更令人懷疑。原告王某某認為其肌力三級甚至更低的實際情況就表明已經構成了偏癱,醫院記錄其肌力狀況并將偏癱的癥狀包含在腦外傷綜合癥中。
考慮到三和鑒定所出具的鑒定報告與銀豐鑒定所出具的報告在肢體偏癱方面矛盾較大且四五六醫院確實對原告王某某的肢體偏癱作出了補充診斷,為進一步明確原告王某某是否構成肢體傷殘。本院重新委托山東金正法醫司法鑒定所(以下簡稱金正鑒定所)對原告王某某的傷殘等級、誤工期限、營養期限、護理人數及期限、后續治療費、輔助器械費用進行鑒定。原告王某某為此支付鑒定費4000元。該所于2014年6月向本院發函以“因委托人的鑒定要求或者完成鑒定所需要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為由提出終止鑒定;其后又再次于2014年7月發函以鑒定材料不連續等原因為由提出終止鑒定。經本院核實,認為其具備相應的鑒定能力與條件,責令其依法出具相應的鑒定意見。該所于2015年4月1日出具鑒定意見書一份,其上載明:根據送檢病歷資料,被鑒定人王某某左側上、下肢肌力下降,左側面神經麻痹,右眼內直肌麻痹評定傷殘依據不足,不宜評定傷殘,與其相關的誤工期限、營養期限、護理人數及期限、后續治療費、輔助器械費用無法評定;面部、腕、膝部之損傷不構成傷殘,誤工期限為20日,營養期限為7日,不需要護理,后續治療費不宜評定,不需要輔助器械費用。對上述鑒定意見書,兩被告沒有異議;原告王某某異議較大,其認為根據醫院的診斷結論及臨床查體情況,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規定,足以構成肢體偏癱傷殘三級等傷殘等級。為此,原告王某某申請金正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的法醫出庭接受質詢。質詢中,原告王某某主要提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相應規定,結合醫院的診斷結論“腦外傷后遺癥、腦干損傷?、外傷性面癱、眼外肌麻痹、視神經損傷、干眼癥、外傷性偏癱”等癥狀,以及查體記錄“查體所見其左下肢肌力3級”的實際情況,為何構不成傷殘等級;金正鑒定所曾經于2013年6月25日接受我的鑒定委托并出具書面鑒定報告一份,其上載明“根據送檢材料,被鑒定人王某某左側偏癱構成三級傷殘,外傷性面癱構成十級傷殘,眼部情況構成十級傷殘”,同一鑒定機構為何出具矛盾如此大的兩份鑒定報告。出庭鑒定人員解釋稱,對于傷殘鑒定結論,交通事故造成損傷引起肌力下降構成三級傷殘有三個前提條件:顱腦損傷、脊髓損傷、周圍神經損傷,三個條件有一條導致肌力三級才能構成三級傷殘,雖然臨床查體是肌力三級,醫院也作出了一些診斷結論,但其所有影像學客觀資料中無法證明符合上述三種傷情中的任何一種,資料顯示其的傷情相當輕;對于兩份鑒定報告的問題,出庭鑒定人員稱其只對本次出具的鑒定結論負責,對于其他鑒定報告其不清楚。原告王某某在質詢中還提出了其他問題,出庭鑒定人員進行了解釋,均已記錄在案。經本院核實,金正鑒定所確實于2013年6月25日向原告王某某出具鑒定意見書草稿一份,其上載明:根據送檢材料,被鑒定人王某某左側偏癱構成三級傷殘,外傷性面癱構成十級傷殘,眼部情況構成十級傷殘。
原告王某某主張誤工費自交通事故次日計算至2015年8月31日,為證明其誤工費標準,其提交華潤山東醫藥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為其出具的誤工證明一份,載明:茲證明我單位職工王某某,自1998年從部隊轉業進入我單位工作至2010年4月8日受傷之前一直正常工作,車禍受傷后至今未上班;其還提交該單位于2012年5月28日、2014年4月18日為其出具的收入證明兩份,分別載明:王某某系原公司儲運部員工,因交通事故離崗,目前同崗位員工月工資收入為:崗位工資1800元,其年功工資66元,2011年儲運部月獎金收入1500元,公司年度過節費2000元,年收入(應發數)共計42392元;王某某系原公司儲運部員工,因交通事故離崗,目前同崗位員工月工資收入為:崗位工資2300元,其年功工資120元,2012年儲運部月獎金收入1667元,同崗位人員年度收入(應發數)共計49040元。對上述證據,兩被告不予認可,認為該證據系參照同崗位其他員工的收入,沒有原告王某某本人實際領取工資和獎金的證據,不能充分證實其誤工損失,而且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事故認定工傷后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單位為其發放津貼和補助,應當扣除。
對于護理費,原告王某某主張住院期間兩人護理出院后為長期護理至75周歲。護理費標準原告王某某陳述其住院期間護理人一為其女友戴瑩瑩,并提交了濟南艾諾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為其出具的工資減少證明一份,載明:戴瑩瑩系我公司員工,任銷售部經理一職,基本月工資五千元,獎金按銷售額另算,月均工資5170.3元,自2010年4月9日起,因事請假,工資停發,特此證明;另一人按照護工標準,前380天為100元/天,后317天為150元/天。原告王某某還一并提交了戴瑩瑩與上述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一份,期限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以及該公司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工資發放表的復印件。對該證據,兩被告稱戴瑩瑩的勞動合同并不連續和完整,工資發放表為復印件而且工資表上其他人的工資全部是1000元出頭只有戴瑩瑩本人在5000元以上,如此高的收入戴瑩瑩又不能提供相應的完稅證明;而且戴瑩瑩并非原告王某某親屬,即使是女朋友在長達697天的住院期間放棄5000元以上的月收入全部用于護理王某某,也顯然不合情理,對于護理費標準可以同意按照護工或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合理數額賠付。原告王某某為證明其護工護理的事實和費用情況,提交了濟南歷下順潔家政與原告王某某以及護工張培義簽訂的家政合同書兩份以及于2015年8月9日為原告王某某出具的收到護理費(按月結清)275450元的收據兩份。對該證據兩被告不予認可,其認為原告王某某不需要長期兩人護理且2015年8月一次性為其開具2010年至今的收據不符合常識,將近28萬元的護理費沒有發票也明顯不合法。
對于殘疾賠償金,原告王某某認為鑒于金正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不應采信,應按照銀豐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按照偏癱三級傷殘、面癱十級傷殘、視力缺損十級傷殘計算賠償金數額。對此兩被告認為按照金正鑒定所的鑒定結論,原告王某某不構成傷殘,不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對于原告王某某主張的其女兒、父母及大伯的被扶養人生活費531367元,兩被告認為因原告王某某不構成傷殘,未喪失勞動能力,不存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條件,不應支持。
原告王某某主張交通費13991.50元、住宿費6420元并提交了相應的票據并解釋稱住宿費系老家的親屬來濟南照看自己所發生。對此,兩被告稱交通費數額太高且票據中不合理的太多比如還有去青島的火車票,原告王某某大部分時間是在住院治療;對于住宿費不予認可,原告王某某在濟南有居住地,其在濟南接受治療,不可能產生住宿費。原告王某某主張營養費56152.30元并提交了其在各超市購買食品以及餐廳就餐的票據,兩被告認為營養費需要醫囑證明且該數額過高,王某某提交的票據全是日常生活中購買食品的票據還有肯德基等餐廳的餐費發票,無法認可。
原告王某某主張的車輛損失,庭審中三方均同意按照500元的標準予以賠付;原告王某某還提交了停車清障費票據、鑒定費票據、購買雙拐的單據及復印費的收據。
被告張某某為證明原告王某某傷情較輕不構成傷殘的事實,提交了證人楊穎出具的原告王某某的身體情況證明一份,該證明載明:我2012年5月認識王某某,并處男女朋友,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期間王某某一直和我住在我天橋區半邊巷同居;同居生活期間王某某在家里并不使用拐杖,完全可以和正常人一樣自由行走并做家務,左手、左腿活動、干活都正常,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長時間看電視并看書、看報紙,用電腦、玩電腦游戲,視力并沒有任何異常;以上情況完全屬實,如有虛假愿意承擔法律責任。但楊穎表示因為怕與原告王某某發生沖突所以無法出庭作證并就其出具的證明內容接受了本院調查;為證明其與原告王某某的同居關系其還一并提交了雙方同居關系糾紛一案的(2015)濟民五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對該證言,原告王某某不予認可,其認為楊穎作為證人應該出庭作證接受詢問;楊穎與其存在感情糾紛和經濟糾紛,系利害關系人,證言不應采信;民事判決書也是未生效的,正在申請再審。為證明其與楊穎存在感情糾紛,原告王某某申請本院調取了雙方于2013年發生糾紛的報警記錄。
另查明:原告王某某系山東省城鎮居民戶口,2012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5755元,衛生行業的平均收入為50870元;2014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9222元。
被告張某某在事故發生時為其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濟南分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被告張某某還在該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賠償限額為20萬元。
以上事實,除上已提及的各項證據外還有原告王某某提交的醫院診斷證明、門診病歷等證據,被告張某某提交的交強險合同復印件等證據以及各方當事人的在庭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鑒于被告張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濟南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據此,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濟南分公司在其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先向原告王某某賠付,超出部分由被告張某某予以賠償。
原告王某某主張的醫療費180067.64元,并提供了相應的住院病案、門診病歷、檢查報告和醫療費票據予以證實。被告張某某對其中的175509.54元是否合理存有異議并提出了司法鑒定申請。根據三和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上述費用確系原告王某某因治療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的合理支出,對上述費用本院予以確認。上述醫療費中有79.5元系原告王某某在藥店購買藥物的費用,雖無病歷記載,但其購買的為云南白藥、眼藥等藥品,與其病癥相關且數額尚在合理范圍之內,本院予以確認。以上醫療費180067.64元,應由被告人保濟南分公司在其賠付限額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
原告王某某共計住院697天,雖然住院時間較長,但其住院治療費用的合理性已經鑒定機構認可,本院按照30元/天計算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20910元,被告人保濟南分公司應在其賠付限額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
對于王某某的傷殘等級、出院后的誤工期限、護理期限,本案中出現了三份鑒定意見書,原告王某某主張按照銀豐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作為計算依據。但該鑒定意見書系原告王某某單方委托進行的鑒定,兩被告均不予認可,且在本案訴訟中本院已經另行委托其他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故原告王某某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于三和鑒定所以及金正鑒定所出具的兩份鑒定意見書。本院決定啟動重新鑒定的依據在于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補充診斷證明對其左側肢體偏癱進行了補充診斷,該診斷是否對其傷殘等級構成影響需要鑒定機構重新確定。從兩個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以及兩次法醫質詢的內容來看,對于肢體偏癱不宜評定傷殘等級的結論是一致的。原告王某某雖然提出了醫院診斷結論以及查體結果顯示肌力三級,符合三級傷殘的意見,但鑒定機構均給出了其CT、MRI等客觀檢查與其上述結論及結果不吻合的答復。原告王某某堅持認為其肢體偏癱構成三級傷殘的意見,本院難以采信。但是對于金正鑒定所關于原告王某某面部偏癱以及視野缺損的傷殘鑒定結論,一方面與三和鑒定所的鑒定結論相互矛盾;另一方面,經過本院落實,其確實于2013年6月為原告王某某出具過偏癱三級傷殘、面癱十級傷殘、眼部情況十級傷殘的鑒定意見。作為同一家鑒定機構,其對同一鑒定事項出具的結論相差巨大,再結合其先后兩次退回鑒定的實際情況,對于其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無法令本院采信。綜合上述情況,對于原告王某某的傷殘等級、誤工期限及護理期限,本院以三和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為準。
兩被告雖然認為原告王某某的傷情較輕,不構成傷殘且治療不合理并提供了楊穎的證言作為證據,但楊穎作為證人并未依法出庭接受詢問;其與原告王某某也確實存在感情及經濟糾紛;而且楊穎作為個人其意見也與相應醫院及鑒定機構的診斷證明、鑒定結論相沖突。因此對于楊穎的證言,本院不予采信。
據此,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兩處十級傷殘,其系山東省城鎮居民,按照2014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王某某的殘疾賠償金共計70132.80元,應當由被告人保濟南分公司予以賠償。根據三和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原告王某某住院時間較長其傷情在出院后沒有誤工期不需要護理。考慮到原告王某某住院治療期間存在明顯的誤工損失,因此對其住院697天的誤工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提交的收入證明上顯示其為華潤山東醫藥有限公司職工,2011年、2012年同等崗位員工年收入分別為42392元、49040元。兩被告雖然提出了并非原告王某某的實際工資扣發證明并不予認可。但從統計數據來看,原告王某某從事行業的年平均收入為50870元,已超過了其主張的數額。兩被告提出的原告王某某每月從單位領取的補助系其因本次事故認定為工傷后享受的傷殘津貼,是基于工傷保險待遇獲得的專項補助而并非其正常工資收入,并不影響其基于交通事故向侵權人主張誤工損失。據此,本院按照原告王某某主張的42392元/年、49040元/年計算其住院期間的誤工費共計82262.68元,被告人保濟南分公司應當在其限額內賠償48889.56元,超出限額的33373.12元,應由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主張的護理費,因并未有醫療機構及鑒定機構需要護理的醫囑或鑒定結論,其傷殘部位也系部分面部神經及視野神經,其主張的護理費,本院不予支持。同時鑒于原告王某某的傷殘等級及傷殘部位,不能證明其已喪失勞動能力,因此其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本院亦不予支持。
原告王某某主張的營養費54631.42元,其提交的病歷材料中確有加強營養的醫囑,其傷情也確實構成了傷殘,但其主張的數額過高且提交的營養費發票基本為日常生活購買食品及就餐的發票,本院無法全部采信,結合其傷情及傷殘情況酌定為1000元,被告張某某應予賠償。原告王某某主張的交通費、住宿費中,因其系長期住院治療且為濟南當地戶口,不存在前往外地治療、住宿的情況,交通費本院酌定為1000元,住宿費本院不再支持。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兩處傷殘,確實給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創傷,結合本次事故的過錯情況及傷殘情況,原告王某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為2000元,被告張某某應予賠償。
原告王某某主張的停車清障費96元、復印費587元、購買雙拐的費用260元并提交了相應的票據,數額也在合理范圍內,本院予以認可,被告張某某應予賠付。原告王某某主張的檔案查詢費100元,并未提供相應證據系本案必須的支出,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主張的車輛維修費,其與被告人保濟南分公司均認可按照500元由該公司予以賠付,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王某某主張的衣物損失無證據證實確系事故造成及其損失價值,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主張的鑒定費9170元以及鑒定人員出庭費900元,其中向三和鑒定所支付的1870元應由被告張某某予以賠付;其向金正鑒定所支付的4000元,因系其申請重新鑒定所支付,應由其自行承擔;其他鑒定費用,其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系本案所必須的支出,本院不予支持;其實際支付的出庭費是其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的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
鑒于本案中已經先予執行被告張某某醫療費賠償款7萬元、被告人保濟南分公司醫療費賠償款110067.64元。本案中被告張某某共計應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賠償款40186.12元,與其已經支付的先予執行款相抵銷。對于被告張某某超出賠償款的先予執行款項29813.88元,實際系其代被告人保濟南分公司履行了賠償義務,其可要求該公司予以返還。被告人保濟南分公司本應向原告王某某支付醫療費180067.64元,其已經支付110067.64元,本應繼續支付醫療費7萬元。因被告張某某先行支付醫療費7萬元中扣除其應當承擔的賠償款40186.12元后,實際已代其向原告王某某支付醫療費29813.88元。據此,被告人保濟南分公司還應向原告王某某支付醫療費40186.12元。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醫療費180067.64元,扣除已先予執行139881.52元(含已先予執行被告張某某款項29813.88元),還應支付40186.12元;
二、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殘疾賠償金70132.80元;
三、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誤工費48889.56元;
四、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車輛維修費500元;
五、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20910元;
六、被告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誤工費33373.12元(與先予執行款抵銷);
七、被告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營養費1000元(與先予執行款抵銷);
八、被告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交通費1000元(與先予執行款抵銷);
九、被告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與先予執行款抵銷);
十、被告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停車清障費96元(與先予執行款抵銷);
十一、被告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復印費587元(與先予執行款抵銷);
十二、被告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購買雙拐費用260元(與先予執行款抵銷);
十三、被告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鑒定費1870元(與先予執行款抵銷);
十四、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404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2500元,原告王某某負擔35904元,本院予以免除;保全費252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健
人民陪審員 姜麗麗
人民陪審員 朱兆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書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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