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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商區法民一初字第00928號
原告王某,女。
原告陳某喧,女。
原告陳某涵,女。
原告陳某喧、陳某涵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陳某喧、陳某涵之母,身份同上。
原告陳軍某,男。
原告邵某,女,。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蘭英,陜西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薛慧芳,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
負責人李培某,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江峰,陜西海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陳某喧、陳某涵、陳軍某、邵某與被告張某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陜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軍某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蘭英、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慧芳、某某財險陜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趙江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7月26日,被告張某某駕駛陜A2S***號小車沿312國道由西向東行至1371km+100m處,因疲勞駕駛車輛失控逆向行駛,將路北邊由東向西行走的行人陳某當場撞死,造成交通事故。2013年7月3日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商州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行人陳某無責任。被告未給原告任何賠償。故訴請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陳某喪葬費22160元、死亡賠償金41468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9155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共計778395元。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劃分情況;
2、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被告張某某的駕駛資質及肇事車輛所有人為張某某;
3、交強險保單復印件1份,證明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的情況;
4、機動車輛保險單復印件1份,證明事故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情況;
5、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證明被害人陳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事實;
6、尸體處理通知書,證明陳某死亡情況;
7、商洛市某鑫裝飾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明及勞動合同書各1份,證明死者陳某生前工作及收入情況;
8、房屋租賃合同及收款收據各1份,證明死者陳某生前在商州城區租房居住的情況;
9、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2份、出生證明復印件1份,證明死者陳某被扶養人身份情況;
10、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2張,證明死者陳某父母身份情況及其應屬被扶養人;
1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工資表3張,證明死者陳某生前工作及收入情況。
被告張某某未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辯稱,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經過認可,對死者陳某喪葬費認為應按陜西省相應標準計算,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其認為過高,原告主張陳某死亡賠償金應以陳某戶籍性質計算,原告陳軍某及邵某未到法定退休年齡,不應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被告張某某已支付原告50000元,要求在原告損失核定后從被告張某某應承擔的部分相應扣減。
被告張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某某財險陜西分公司未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辯稱,本案被告張某某被刑事拘留,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民事賠償問題。陳某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陳某父母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不應支持,其不具備被扶養人條件。陳某次女陳某涵為事故發生后出生,對其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認為不應支持。對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認為被告張某某已構成犯罪,不應支持。
被告某某財險陜西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原告方與被告張某某在庭后共同向本院提交了其雙方于2013年11月1日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書一份。
為查明事實,本院調取了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商區法刑初字第00150號刑事判決書1份,該判決書已生效。
經舉證質證,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張某某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2、3、4、5、6無異議,認為證據4可證明被告張某某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且有不計免賠;對證據7某鑫裝飾公司出具的證明的真實性、關聯性有異議,證明中說明陳某日工資為180元,與原告證據11中的工資表記載不一致,對勞動合同書有異議,認為合同上陳某的簽名與工資表上簽名不一致,字體有明顯差距,合同第一條有涂改痕跡;對證據8房屋租賃合同有異議,認為“陳某”簽名與勞動合同簽名的筆跡不一致,保留申請進行筆跡鑒定的權利;對證據9、10中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出生證明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原告陳軍某的年齡為54歲、邵某年齡為47歲,未達到被扶養人年齡,陳某涵的出生證明因未落實戶籍,故對其主張其屬被扶養人有異議;對證據11某鑫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認為未加蓋公章,對其真實性有異議,對工資表不認可。被告某某財險陜西分公司同意被告張某某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另認為證據7中某鑫裝飾公司的出具的證明明顯有瑕疵,該公司成立于2007年,而證明中述稱陳某于2000年工作,當時陳某年僅12歲,不符合用工年齡,明顯不真實;證據8中房屋租賃合同沒有房東的證人證言,對其真實性不子認可;對證據11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真實性不予認可。
根據以上質證意見,本院對本案證據認定如下:原告證據1、2、3、4、5、6,二被告均無異議,客觀真實,予以確認。原告證據7,二被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供相反證據證實其主張,且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對死者陳某出事故前于2011年4月到商洛市某鑫裝飾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證據8,被告雖有異議,但無相反證據證實,且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租房合同可與收款收據相互印證死者陳某生前在商州區城區租房居住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證據9、10,對五原告的身份情況予以確認;原告證據11,經本院復核,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原告方與被告張某某庭后向本院共同提交的賠償協議書,客觀真實,予以采信。本院調取的刑事判決書,為已生效判決,予以確認。以上確認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本案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以上認定的證據,結合原被告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2013年7月26日0時20分,被告張某某駕駛陜A2S***號小車沿312國道由西向東行至1371km+100m處,因疲勞駕駛(瞌睡)車輛失控逆向行駛,將路北邊由東向西行走的行人陳某當場撞死,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2013年7月31日,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商州大隊作出第13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行人陳某無責任。2013年9月26日,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檢察院以商區檢刑訴字(2013)第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商區法刑初字第00150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該判決已生效。陜A2S***號車屬被告張某某所有,該車在被告某某財險陜西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2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死者陳某生前于2011年3月5日在商州區城關街道辦事處郭村社區租房居住,其于2011年4月份與商洛市某鑫裝飾有限公司簽訂了3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至事故發生前其一直在該公司從事外墻粉刷等工作。死者陳某生前與其妻王某于2012年1月24日生一女孩陳某喧,其妻于2013年8月18日生一女孩陳某涵。在訴訟中五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張某某自愿達成賠償協議書1份,約定在被告張某某已賠償原告方損失50000元之基礎上再一次性賠償原告方損失60000元,原告方不再要求被告張某某賠償損失。該110000元賠償款系原告方與被告張某某雙方之間自愿達成之協議,不影響被告某某財險陜西分公司的賠償責任,某某財險陜西分公司仍對原告承擔其應負擔之賠償責任。原告方與被告張某某之間的爭議一次性處理終結。被告張某某已按協議約定賠償原告方共計110000元。死者陳某父親陳軍某生于1959年5月24日,陳某之母邵某生于1966年8月24日。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經過,造成的后果事實清楚。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張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行人陳某無責任,該責任劃分可以作為認定當事人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被告張某某應對原告方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張某某所有的陜A2S***號車在被告某某財險陜西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故原告之損失應首先由被告某某財險陜西分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應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及被告張某某的責任比例賠償。因原告方與被告張某某自愿達成賠償協議,約定被告張某某自愿賠償原告方損失110000元,該110000元款項并不影響保險公司對原告損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該協議系原告方與被告張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已按協議履行,該協議合法有效,依法應予確認。原告方應按協議之約定不再向被告張某某主張賠償,被告保險公司仍應依法承擔其對原告損失的賠償責任。原告損失確定為:1、喪葬費:原告主張按照陜西省2012年度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6個月為22165元,符合法律規定標準,予以支持。2、死亡賠償金:參照陳某生前收入來源及居住情況,原告主張陳某的死亡賠償金按照陜西省2012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734元計算20年,予以支持,死亡賠償金計41468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死者陳某之女陳某喧事故發生時不足2周歲,原告主張其被扶養人生活費按16年計算,參照陜西省2012年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費支出計40920元,其女陳某涵在事故發生后出生,其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應予支持,其被扶養人生活費按陜西省2012年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費支出計算18年為46035元,以上二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總計86955元,未超過法定標準,予以支持。按法律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陳某死亡賠償金共計501635元。陳某之父原告陳軍某事故發生時為54歲,陳某之母事故發生時為46歲,該二人均未提供其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相關證據,故其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支持。3、精神損害撫慰金:綜合考慮損害后果、過錯程度以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為20000元。原告其余主張過高及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以上損失共計為543800元。應首先由被告某某財險陜西分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項下賠償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被告張某某的責任比例賠償200000元,被告某某財險陜西分公司總計應賠償原告損失310000元。剩余233800元,因五原告已與被告張某某自愿達成賠償協議且已依約履行,故被告張某某可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某、陳某喧、陳某涵、陳軍某、邵某損失陳某喪葬費22165元、死亡賠償金50163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共計543800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賠償310000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王某、陳某喧、陳某涵、陳軍某、邵某要求被告張某某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王某、陳某喧、陳某涵、陳軍某、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84元,由原告王某、陳某喧、陳某涵、陳軍某、邵某負擔5334元,被告張某某負擔6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凱
人民陪審員 田萬民
人民陪審員 周 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于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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