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06閱讀量:(1474)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未刑初字第00317號
公訴機關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高中文化,2014年4月19日、2015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薛慧芳,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陳彥玲,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未檢刑訴(2015)2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薛慧芳、陳彥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于2014年1月18日晚,與其朋友在本市未央大道鳳凰樓吃飯喝酒。當晚22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陜AHM***小轎車,沿未央路由北向西行駛至北二環立交時,被民警查獲并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陜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血醇檢驗:被告人張某某血醇濃度為114.43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查獲經過及立案決定書、血醇檢驗報告、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及其戶籍證明、駕駛證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成立,應予以懲處。關于被告人張某某辯護人稱,被告人張某某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之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事實相符,應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張某某在庭審中表示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故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擬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宋春芳
人民陪審員 樊魁元
人民陪審員 馬建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吳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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