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顧某與許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06閱讀量:(1727)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未民初字第05258號
原告顧某德,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岳玲利,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瑋,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翠榮,陜西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顧某德與被告許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顧某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岳玲利,被告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劉翠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顧某德訴稱,其系“西安市**新城**機制石棉瓦廠”員工,于2002年2月開始在該廠從事石棉瓦搬運及銷售工作。2013年8月25日下午,其在搬運石棉瓦過程中,從大貨車上墜落受傷,導致左跟骨骨折,司法鑒定為9級傷殘。其受傷后,由于被告不履行賠償責任,故向未央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得知“西安市**新城**機制石棉瓦廠”沒有營業執照,屬于非法用工。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傷殘賠償金、醫療費、鑒定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誤工費、后續治療費等共計189073.5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許某某辯稱,1、原告不是被告廠內員工,也不是搬運工人,其按客戶購買量的比例支付費用,雙方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其與原告屬于居間合同關系。其廠內有固定的搬運工人,原告爬上被告廠內的貨車也并非為被告搬卸貨物或提供勞務,故被告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原告穿著拖鞋爬貨車,后因拖鞋打滑沒站穩摔落車下受傷,原告作為成年人,明知穿拖鞋爬車行為系危險行為,仍然心存僥幸地爬車,原告對自己的受傷具有全部的過錯;3、其給原告墊付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費、后續治療費等共計3.9萬元,原告應將該部分費用返還給被告;4、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原告顧某德系河南省襄城市陳鄉徐莊村村民。自2002年開始(中間偶有間斷),一直在被告許某某開辦的“西安市**新城**機制廠棉瓦廠”工作,先后從事過多種崗位。原告受傷前,負責產品銷售,依銷售量計算工資報酬,工資標準不確定。2013年8月25日下午4點左右,原告銷售的貨物裝車后,因個別貨物裝車過高,原告穿著脫鞋上車進行調整,在下車時不慎從貨車上摔下致傷。原告遂被送往醫院治療。自2013年8月25日至9月4日,原告顧某德在長安醫院住院10天,出院診斷:左足跟骨骨折。出院醫囑:1、傷口換藥1次/3日,術后三周傷口愈合后拆線;2、繼續石膏托固定,禁止下地負重;3、一月后來院復查;4、根據復查情況決定拆除石膏托時間及下地活動時間;5、一年后骨折愈合后手術取出內固定物;6、不適隨診。原告在長安醫院產生住院費用19798.63元、門診費用852.5元,在武警工程大學產生門診費用185元,在西安市蓮湖里王骨科醫院、三橋南何村衛生所產生費用92元、在河南襄城縣王洛鎮余樓村衛生室產生診療費用5274元,以上費用合計26202.13元,其中:被告支付20848.13元,原告支付5354元。原告因治療產生交通費、住宿費500元。另,原告出院后,被告分三次給付原告現金1.5萬元。被告還主張曾給付原告現金2000元,但原告否認,被告無其他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2014年8月11日,原告顧某德通過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委托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用、護理期限進行鑒定。同年8月14日,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陜正義司鑒(2014)臨鑒字第0801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顧某德左跟骨骨折內固定術后屬九級傷殘;2、后續治療費用約需人民幣6000元;3、護理期限90天。原告支付鑒定費2400元。訴訟中,被告許某某不服該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西安交通大學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后被告許某某未按時繳納鑒定費,鑒定部門遂不予鑒定。另查明,原告母親系河南省襄城縣汾陳鄉徐家莊村村,于19**年*月*日出生,其生育六名子女(包含原告)。
以上事實,有身份證、戶口本、證人證言、長安醫院住院病案、出院結算票據、門診票據、交通費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等及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處工作多年,工作崗位雖有變動,但仍屬被告單位員工。原告在工作過程中受傷,被告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原告工作中主要負責銷售,其本職工作并非搬運工,其穿脫鞋在貨車上作業,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缺乏一定的認知和判斷力,自身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應承擔30%的責任。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中,醫療費26202.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10天,每天按照30元計算;營養費,根據原告的傷情,原告計算40天無不當,每天按照20元計算;護理費,根據司法鑒定意見,認定90天,每天按照80元計算;誤工費,根據原告傷情及出院醫囑,認定誤工期限200天,因原告的工資按照銷量取酬,標準不確定,故按照當年度的陜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傷殘賠償金,原告長期在被告單位工作,按照城鎮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閆梅蘭,生育6名子女,包括原告在內的子女對其均有贍養義務,故計算六分之一;后續治療費,依司法鑒定意見,認定6000元;交通費、住宿費500元,予以認定。經核,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26202.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30元/天×10天)、營養費800元(20元/天×40天)、護理費7200元(80元/天×90天)、誤工費26768.77元(48853元÷365天×200天)、傷殘賠償金91432元(22858元/年×20年×0.2)、被撫養人生活費4770元(5724元/年×5年÷6)、后續治療費6000元、交通費、住宿費500元,以上合計163972.9元,由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114781.03元,扣除已經支付的醫療費20848.13元及現金1.5萬元后,剩余78932.9元由被告承擔。原告主張被告給付的1.5萬元系拖欠的工資未提供相關證據佐證,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報酬糾紛,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雙方可另案解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顧某德各項損失共計78932.9元;
二、駁回原告顧某德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62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1981元,被告承擔1981元。鑒定費24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720元,被告承擔1680元。被告應承擔的上述費用合計3661元,與上述款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革
代理審判員 劉曉國
人民陪審員 陳成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馬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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