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梁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06閱讀量:(1456)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雁民初字第04347號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孟祥輝,陜西博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晶,陜西博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張權,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岳玲利,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與被告梁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也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被告亦與原告父母相處不融洽,孩子出生后因小孩照顧問題,被告和原告及原告家人一再發生沖突,被告曾起訴要求離婚,但為了避免傷害孩子,原告沒有同意,事后原告一直為挽救婚姻做努力,直至現在雙方關系并未改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法共同生活,故現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撫養小孩、被告按照每月1000元標準支付小孩自2014年7月至2028年7月撫養費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原告訴稱與事實不符,原被告經過一年了解后才登記結婚,雙方感情深厚,婚后雖有矛盾,但均為撫養孩子而起,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年登記結婚,2010年生一女劉某甲。雙方婚后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原告稱因被告性格孤僻、情緒易變,雙方夫妻關系無法改善,現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法共同生活,故現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庭審中,被告稱雙方系經過一年了解才登記結婚,雖因家庭瑣事有些矛盾,但雙方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離婚。庭審中因原、被告各持己見致調解無效。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等證據在卷佐證,并經當庭核實無誤。
本院認為,原、被告相識、自愿登記結婚并生育子女,證明雙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礎,婚后雙方彼此照顧、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現因夫妻雙方缺乏溝通,影響了夫妻關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雙方應相互體諒、互相幫助,共建美好家庭。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要求離婚之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 嬈
人民陪審員 張建中
人民陪審員 王 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劉 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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