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梅某、李某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06閱讀量:(1222)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3)金刑初字第1134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牛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訴訟代理人黨延珍,北京市博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梅某(曾用名晨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因本案于2013年4月15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F羈押于鄭州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朱巧玲,河南錦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坤),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因本案于2013年4月15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F羈押于鄭州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程振、楊懿,河南天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以鄭金檢刑訴(2013)10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梅某、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牛某某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才輝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牛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黨延珍,被告人梅某及其辯護人朱巧玲,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楊懿到庭參加了訴訟。在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牛某某與被告人梅某親屬達成賠償協議,牛某某撤回對梅某的起訴。本案經依法延長審理期限?,F已審理終結。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8月8日晚23時許,在鄭州市金水區文化路A時代廣場四樓真情火鍋店內,被害人牛某某因瑣事與被告人梅某、李某某發生糾紛,犯罪嫌疑人梅某、李某某用啤酒瓶將牛某某眼部砸傷。經鄭州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牛某某眼部所受傷情為重傷。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到案經過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梅某、李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提請以故意傷害罪對梅某、李某某予以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牛某某請求判令被告人梅某、李某某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07258.62元。
被告人梅某、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均辯護稱被告人認罪態度好,且系初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8日23時許,在鄭州市金水區文化路A時代廣場四樓真情火鍋店內,被害人牛某某因瑣事與被告人梅某、李某某發生糾紛,梅某、李某某用啤酒瓶將牛某某眼部砸傷。經鄭州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牛某某眼部所受傷情為重傷。經河南省司法警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牛某某右眼損傷為七級傷殘。案發后,被告人梅某親屬賠償被害人牛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八萬元。
另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牛某某先后在河南省煤炭總醫院、洛陽市第三人民醫院等治療并購買藥品,花費治療費13584.12元。
上述犯罪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牛某某陳述,2012年8月8日晚其和張某、趙某、馬某某、陳某等人到真情火鍋店吃飯,朋友去廁所時向另外一桌吃飯的一個人問了句話,對方以為朋友找事,過來三個年輕男子,因聽到對方說了句難聽話,其拿起酒杯朝對方一個穿灰白色上衣的男子身上潑,三人從身后拿出一個酒瓶,穿灰白色上衣的男子持啤酒瓶砸到其頭部左上方,其用塑料酒杯朝男子身上扔,另外兩個人同時向其扔酒瓶,一個酒瓶砸到其右眼上,當時什么都看不清。
2、證人徐某某的證言,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10點,其和李某某、楊某、梅某、李某乙等人在鄭州市金水區文化路A時代廣場四樓真情火鍋店吃飯,梅某、楊某和臨桌的幾個人在上衛生間的時候發生言語沖突。大家聽說后不舒服,其和、李某某、梅某、楊某、李某乙走到對方桌子跟前,其順手從地上拿起來一個啤酒瓶握在手里,李某某、梅某、楊某在前面站著,其和李某某在后面站著,對方桌子旁一個穿黃色T恤的男子從地上撿起來一個東西朝其扔過來,隨后其暈倒在地上。
3、證人趙某的證言,2012年8月8日晚,其和牛某某、馬某某、陳某等人在文化路A時代廣場4樓真情火鍋吃飯時,旁邊過來七八個年輕人,馬某某、牛某某起來和對方說話,然后牛某某拿起桌子上的一個杯子朝對方三個男子潑過去,被潑水的三個男子順手從地上拿起空啤酒瓶朝牛某某頭上、身上砸,三個啤酒瓶都砸在了牛某某的頭上和頭側面,牛某某滿臉是血,眼角還有玻璃渣子。證人馬某某、王某某證言與證人趙某的證言能相互印證,且證人馬某某證明穿一白色上衣男子和一穿黑色上衣男子用啤酒瓶朝牛某某頭上砸。
4、證人楊某的證言,2012年8月8日21時,其和徐某某、李某某、梅某等人在金水區文化路A時代廣場真情火鍋店聚餐,因徐某某上衛生間的時候可能和另一桌的客人發生爭執,其和徐某某、李某、李某甲去對方飯桌上質問,對方一穿黃色衣服的年輕人用碗砸在徐某某頭上,其幾個人往對方桌子上扔啤酒瓶,扔有兩三個啤酒瓶后發現徐某某在地上躺著,頭部流血。
5、證人李某甲、趙某、李某乙、張某某證言均證實了案發當日發生糾紛的事實。
6、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實,經證人馬小軍辨認,被告人李某某系用啤酒瓶致傷牛某某的男子。
7、鄭州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牛某某右眼外傷后虹膜撕裂,懸韌帶離段,晶體脫落,眼球內出血,其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河南省司法警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牛某某右眼損傷為七級傷殘。
8、.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梅某、李某某均系成年人,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9、到案經過證實,2013年4月14日,被告人梅某、李某某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傳喚到大隊,遂將其抓獲。
10、被告人梅某的供述,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10點,其和徐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等人在鄭州市金水區文化路A時代廣場四樓真情火鍋店吃飯,期間其去衛生間時兩男子找事,回去后其告訴了李某某等人,李某某提出過去問問對方為什么找茬,其和徐某某、楊某、李某甲、孟某六個人走到對方桌前,李某某問其中一名穿黃色衣服的男子的家在哪,該男子隨手拿起桌子上的一個玻璃酒杯潑過來,酒潑在徐某某的臉上,空酒杯砸到了徐某某的太陽穴。其和李某某等人拿起桌子上和地上的啤酒瓶朝該男子的身上砸,對方的幾名男子也隨手拿啤酒瓶砸過來,后被拉開。徐某某可能之前被酒杯砸到太陽穴而暈倒在地上。后其聽徐某某和李某某說對方的一只眼睛和頭部受傷。被告人李某某對犯罪事實予以供述,與被告人梅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證。
11、民事部分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牛某某提供的醫療費票據、交通費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梅某、李某某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梅某、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牛某某請求判令被告人李某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的訴訟請求,經查,由于梅某、李某某的故意傷害行為致牛某某身體受到傷害,對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故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牛某某的損失包括:治療費13584.12元、誤工費20609元(8個月24天,2342元|月)、護理費2434元(25388元|年|365*35天)、營養費350元(35天×1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35天×30元/天)、交通費3818.5元、鑒定費700元,共計42545.62元。被告人梅某、李某某共同實施傷害行為,應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但鑒于梅某親屬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8萬元,賠償數額已超出按照法律規定計算的被害人損失數額,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牛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人梅某、李某某認罪態度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梅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故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被告人梅某、李某某的行為依法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量刑。
根據被告人梅某、李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梅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牛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許二虎
代理審判員 劉 瑞
人民陪審員 馬金祥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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