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余某某與谷某、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06閱讀量:(1734)
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金民初字第499號
原告: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張艷清,系遼寧生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谷某,女。
被告: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劉羽,系遼寧豐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玉楓,系遼寧豐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余某某訴被告谷某、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任延秋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艷青、被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羽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谷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余某某訴稱:2013年3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個人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手續(xù)費月合計10%,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給借款給被告,然被告至今仍未能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現(xiàn)原告經(jīng)多次催要無果,無奈訴至法院,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另二被告系夫妻,應對婚內(nèi)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法院:1、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息88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金是5萬元,借款的第一個月的利息是按月息10%計算,利息為5000元,第二筆利息是從2013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止,月息按6%計算,借款11個月,利息為3000元。
被告谷某未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陳某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該筆債務陳某某并不知情,即使該借款真實存在,也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應屬于谷某的個人債務,雙方約定的利息高于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所以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原告與被告谷某簽訂《個人抵押借款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原告借給被告伍萬元。借款期限為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借用途為流動資金周轉(zhuǎn)。借款利率和手續(xù)費為月利2%,月手續(xù)費8%,月合計10%。雙方還約定了其他事項。雙方訂立合同后,原告即給付被告谷某人民幣5000元,余款45000元于當日通過網(wǎng)絡轉(zhuǎn)帳方式給付被告谷某。被告谷某至今未償還該借款。
另查,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該借未發(fā)生在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
再查,本院通過電話詢問,谷某借款的用途為償還房屋貸款。谷某所還房屋貸款系谷某婚前購房屋。被告陳某某的代理人當庭陳述陳某某與該房屋沒有關(guān)系,均為谷某個人財產(chǎn)。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個人抵押借款合同一份、銀行查詢單據(jù)一份、本院在開庭前所做被告谷某電話追記筆錄一份及當事人庭審筆錄一份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經(jīng)開庭質(zhì)證和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谷某之間系民間借貸關(guān)系,原告已經(jīng)履行了借款義務,被告谷某應當按合同約定償還該借款5萬元,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谷某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借款利息和手續(xù)費問題,手續(xù)費實際也是利息,系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本院不予認可手續(xù)費,因原告與被告谷某間所約定的利率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4倍,現(xiàn)原告訴訟請求要求的利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4倍,該筆借款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調(diào)整,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4倍為準。故本院對原告的請求超出部分不予以支持。該利息應當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對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陳某某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因被告谷某該借款系用于其個人房屋貸款還房貸所用,而該房屋與被告陳某某無關(guān),故該借款應當認定系被告谷某個人之債,而非婚姻存續(xù)期間共同之債,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谷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對原告訴訟請求的認可及對自己抗辯權(quán)利的放棄。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谷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余某某人民幣50000元及利息(計息方法:自2013年3月20日始至2014年3月20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
二、駁回原告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谷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則按放棄上訴處理。
審判員 任延秋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張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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