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佛山市伽某潔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08閱讀量:(1622)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88號
原告張某某,男,住濟南市市中區。
委托代理人翁益剛,系廣東南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佛山市伽某潔具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區。
委托代理人孔令文、張家華,均系廣東凱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佛山市伽某潔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梁敏紅獨任審判,于2014年7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翁益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孔令文、張家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9月4日,原告通過淘寶網向被告購買了橡木浴室柜,共支付貨款4050元。原告收到商品后,發現浴室柜的材質不是被告宣稱的橡木,實際是橡膠木。為此,原告向佛山市南海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被告的虛假宣傳行為及欺詐行為。佛山市南海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經過調查,確認了被告的上述違法事實并對被告進行行政處罰。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與被告撤銷買賣合同并要求被告退還貨款、賠償損失,但被告均不予理會。原告認為因被告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導致原告受到欺詐的情況下與其簽訂了買賣合同,原告依法有權撤銷該合同、要求被告退還已支付的貨款4050元、賠償原告12150元(4050元×3)。請求判令1、撤銷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9月4日簽訂的買賣合同;2、被告向原告退還貨款4050元;3、被告賠償原告12150元;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雙方交易合法。被告在宣傳和交易當中已經在網頁上進行了多達10次以上的橡膠木材質標示,不存在虛構事實與虛假宣傳,不存在欺詐行為,因此,原告要求撤銷合同主張三倍賠償,沒有事實依據。另外,原告在下訂單時按照天貓網訂單的下訂程序,首先要對被告產品網頁進行全面了解,原告在訴狀中有意隱瞞了在網頁上顯示的橡膠木字眼,濫用訴權,有違誠信。原告主張貨款4050元與事實不符,涉案產品價格分別為WX003是2070元,WX009是1199元,原告未提及的水龍頭219元及快遞費212元,該四項費用扣除原告下單時被告給的50元優惠,實際包含的貨款和運費是4050元。若原告要求撤銷合同,原告需返還產品,但現在涉案產品仍在原告的控制下。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均應全部駁回。在網頁底部出現的橡木字眼是天貓網頁上出現的格式化程序,且在天貓網頁選擇上僅有橡木可供選擇,沒有橡膠木選擇,為增強產品匹配度,被告選擇了橡膠木,但在被告可自行填寫的材質時,被告都寫明是橡膠木。
訴訟中,原告舉證如下:
1、原告身份證(1份,復印件),用以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1份,原件),用以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3、心海伽某衛浴柜落地橡木浴室柜0.8米-1.2米歐式洗臉盆柜組合WX003網店宣傳資料、心海伽某橡木浴室柜0.66米-1.2米衛浴實木洗臉手盆柜組合WX009網店宣傳資料(各1份共2頁,網頁打印件),用以證明被告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被告宣傳標題和明細說明都是橡木,但原告購買后發現產品是橡膠木。
4、網頁交易情況(1份共1頁,網頁打印件),用以證明原告受被告欺詐并實際發生交易,支付被告金額4050元。
5、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打印、廣東增值稅普通發票(各1份,原件),用以證明原告根據約定交付了相應的貨款款項是4050元。
6、南工商江處告字(2014)1號行政處理告知書(1份,原件),用以證明原告受被告欺詐購買浴室柜向佛山市南海區工商管理局投訴,佛山市南海區工商管理局依法告知原告被告的確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并對被告作出處罰。
7、南工商處字(201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1份,復印件),用以證明被告存在違法行為,被佛山市南海區工商管理局依法處罰。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出示的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該證據是被告出示的證據1的頂部頁面的一部分,原告沒有出示產品網頁的全部內容,在兩組產品網頁的全部內容中被告均在網頁明顯位置加注了產品材質說明,表明是橡膠木。原告提供的網頁打印件下部中“寶貝詳情”屬于天貓官網格式化的,該部分內容不能手動填入,僅是選擇詞組,可選擇詞組僅有橡木選項,沒有橡膠木選項。對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與被告出示的證據2一致,對證明內容有異議,價款4050元不僅是涉案產品價款,還包括運費212元,也包含215元的水龍頭產品。在產品訂單下單時也有一個環節,是需要原告全部瀏覽產品的材質明細情況,原告應當知道涉案產品的材質。對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價款4050元不僅是涉案產品價款,還包括運費212元,也包含219元的水龍頭產品。對證據6、7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異議,告知書僅是證據,案件事實應整體審理,作出是否采納的意見。被告沒有提起行政訴訟,是因為起訴工商部門會對以后的生產經營產生影響。證據7中工商部門沒有充分調取兩份產品的詳細頁面。
被告舉證如下:
1、原告WX009訂單檔案(1份共5頁,網頁打印件,當庭演示網頁)、原告WX-003訂單檔案(1份共20頁,網頁打印件,當庭演示網頁),用以證明原告在確定訂購產品前已經對被告的產品資料進行了詳細的閱讀和查看,被告已在相關頁面標明產品是橡膠木原料不是橡木,至于該網頁最上部的產品描述會出現橡木字眼,是天貓公司在原告下訂單的時候,其系統當中只有橡木僅供選擇,沒有橡膠木這種材質供選擇,故被告在制作網頁時才選擇橡木這種材質以增加產品匹配度,在被告可手動填寫的部分,被告都寫明是橡膠木,其中型號WX009產品共4處,型號WX003產品共6處。
2、訂單信息(1份共1頁,網頁打印件),用以證明原告購買的貨款4050元,包括WX009產品價格1199元、WX003產品價格2070元、水龍頭價格219元、快遞費212元。
經質證,原告對被告出示的證據1有異議,WX009產品頁面在演示時顯示已于2014年7月12日曾被編輯,WX003產品頁面在演示時顯示已于2014年7月16日曾被編輯。被告在網頁的主要網頁部分都顯示是橡木材質,僅在不容易注意的地方細小字體標明是橡膠木,結合工商部門作出的認定書,被告進行了虛假宣傳。對證據2無異議,原告購買了三件產品并支付了運費,是因為原告受被告誤導才購買了所有產品,相應責任應該由被告承擔。
經審核,原告出示的證據1、2是主體證明資料,經被告質證無異議,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出示的證據3-7,經被告質證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且該組證據與本案涉訟產品相關,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出示的證據1是網頁,并經當庭演示,故本院確認其真實性;因其頁面顯示2014年7月作編輯,且被告對此表示異議,故本院對其證明力不予確認。被告出示的證據2,經原告質證無異議,故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2013年7月20日,被告在天貓網開設的“心海伽某官方旗艦店”對產品型號WX003、產品型號WX009的商品網頁的標題和一處材質名稱上,將該型號商品材質實際為“橡膠木”虛構為材質“橡木”。
2013年9月4日,原告通過網購向被告購買產品,包括型號WX009產品(信息標注為橡木浴室柜簡約0.66-1.2米衛浴實木洗臉手盆柜組合)價值1199元、型號WX003產品(信息標注為橡木浴室柜簡約0.8-1.2米歐式衛浴洗臉盆柜組合)價值2470元、型號WX111112產品(信息標注為全銅水龍頭冷熱單把單孔洗臉面盆龍頭)價值219元,合共3888元。經店鋪優惠劵扣減50元,另支付快遞費212元,原告合共向被告支付了4050元。
原告收取貨物后,發現產品材質不是“橡木”,實際是“橡膠木”,遂向佛山市南海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被告虛假宣傳。2014年1月6日,佛山市南海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南工商處字(201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佛山市伽某潔具有限公司虛構商品的制作成分、性能,并通過互聯網進行宣傳的行為屬于虛假宣傳行為;遂對佛山市伽某潔具有限公司處以罰款30000元等。
2014年2月18日,佛山市南海區行政管理局作出南工商江處告字(2014)1號行政處理告知書,告知張某某就其投訴事宜的處理情況,并告知其佛山市伽某潔具有限公司表示不接受調解。
2014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作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信息應當真實。被告將其材質實際為“橡膠木”的產品標注為“橡木”。被告該虛假宣傳導致原告做出錯誤購買的意思表示。雖然原告于2013年9月4日購買的產品中涉及虛假宣傳的產品是型號WX009、WX003的洗臉手盆柜組合,不包括型號WX111112的水龍頭。但是鑒于原告購買的上述產品具有整體性即水龍頭與洗臉手盆柜的結合使用。故原告主張撤銷雙方于2013年9月4日的買賣合同(即全部商品),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銷,被告應退還貨款予原告。原告支付予被告的款項中所包含的快遞費212元是因本案買賣而產生的附隨費用,應由被告承擔。故原告請求被告退還款項405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因銷售商品有欺詐行為,應以原告購買商品的價款費用的三倍計賠損失。涉及虛假宣傳的產品價款為11007元[按(型號WX009的1199元+型號WX003的2470元)×3倍計],故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11007元。原告主張被告按其支付的全部款項的三倍賠償共12150元,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以原告尚未向其退還產品認為應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的辯解,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至于合同撤銷后,原、被告雙方就原告應退還的產品事宜另行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佛山市伽某潔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4日的買賣合同(產品包括型號WX009、WX003、WX111112)。
二、被告佛山市伽某潔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退還款項4050元予原告張某某。
三、被告佛山市伽某潔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11007元予原告張某某。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結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2.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14.29元,被告負擔88.21元。被告負擔的份額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逕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敏紅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 黃鉆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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