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與胡某某不當得利糾紛民事案件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08閱讀量:(1665)
江西省修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贛0424民初250號
原告陳某,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余丹霞,廣東順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暉,江西東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農民。
原告陳某與被告胡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楊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系原告雇請的工人,因被告有事需要離開,原告遂于2015年12月7日與被告結算工資,經核算被告的工資共2680元,但通過網上銀行把工資轉賬給被告時,原告不小心把2680輸入為26803并轉到了被告的銀行賬戶上,原告發現多轉了24123元后,馬上通過電話與被告聯系要求其返還款項,但是被告不但不接原告電話,也不予返還該筆款項,無奈之下原告遂訴諸法院,請求判決:1、被告向原告返還款項24123元及利息33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未提出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開辦家具廠,從事家具的生產加工,被告系原告雇請的工人,從事家具的加工,2015年12月6日結算,原告應向被告支付工資5680元,減去已付3000元,尚需付工資2680元,被告在工資單上簽字確認。2015年12月7日,原告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卡號為6283,戶名為陳某)跨行轉賬26803元到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卡號為6277,戶名為胡某某)上。原告訴諸本院,提出了上述請求。
上述事實,有工資單、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回單、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等證據附卷證實,且經庭審查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沒有合法的依據獲得的利益,應當予以返還。被告在原告開辦的家具廠工作,經結算,原告應向被告支付工資5680元,減去已付的3000元,尚需支付2680元,被告在工資單上簽字確認,表示被告已認可。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支付工資,在操作過程中實際轉賬的金額為26803元,除去應當支付的工資2680元,剩余的24123元(26803元-2680元),被告的取得沒有合法依據,且原告因此受到損失,屬于不當得利,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返還,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動將26803元轉賬到被告賬戶上,被告不存在過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陳某返還24123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4元,減半收取202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梁林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書 記 員 羅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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