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溫某某與沈陽某雪面粉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08閱讀量:(1615)
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北新民初字第7295號
原告溫某某。
被告沈陽某雪面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世東,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曹某,女,該公司法律專員。
原告溫某某訴被告沈陽某雪面粉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北新民初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溫某某不服該民事判決,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市法院以(2015)沈中民五終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撤銷該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溫某某、被告沈陽某雪面粉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世東、曹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溫某某訴稱,原告于1987年8月起經沈陽市勞動人事局批準到某某糧庫工作,后改為被告沈陽某雪面粉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原告因傷回家養病,期間檔案遭篡改無故被開除,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補繳2002年5月至退休前養老、醫療保險;恢復工作;支付補貼(2002年5月至2014年期間生活費、工資、工齡費、采暖費、醫療費50萬元);辦理工傷退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被告沈陽某雪面粉股份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曾系被告單位員工,其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1995年8月至2002年8月,從2002年4月28日原、被告已解除勞動關系,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1987年原告溫某某被錄用為沈陽市某某糧庫合同制工人,1993年原告因傷回家養病,后一直未回單位上班,亦未進行工傷認定。之后,原告所在單位改為沈陽某雪面粉股份有限公司。原、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合同期限為1995年8月至2002年8月。審理中,原告提供申請書一份(內容為“本人申請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2002年4月27日”)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一份,主張其檔案被篡改相關簽名均不是本人書寫,其未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被告表示不能確認系原告本人書寫。
又查明,原告溫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沈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2015年1月7日仲裁委員會作出沈勞人仲不字(2015)第16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另查,原告溫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為其辦理個人病退等事宜。本院已作出(2014)北新民初字第4344號判決,該判決認定原、被告勞動關系處于持續狀態;原告要求辦理個人病退事宜、更改檔案錯誤定論的訴求,不屬于民事案件范圍,不予審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992年3月至2004年4月工齡費、采暖費、生活費的訴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認可。判決被告為原告補繳1994年6月至2002年4月的養老保險費及2001年1月至2002年4月的醫療保險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不予受理通知書、勞動合同書等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已經庭審質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法律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關于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因原告對2002年4月27日的申請書上的簽名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簽名均不予認可,被告亦承認前述申請書及通知上的簽名,無法確認系原告本人簽署,故被告提出的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02年4月28日解除的主張,本院不予認定。根據原、被告勞動合同,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處于持續狀態。關于原告要求恢復工作的請求,因原告承認自1993年受傷后未上班,即未向被告提供勞動,且恢復工作系企業與職工之間內部管理問題,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圍,本案不予審理。關于原告要求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請求,社保機構對于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征繳義務,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故原告請求被告為其補繳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本案不予審理。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原告于1993年受傷后一直未上班,未進行工傷認定,被告亦未給原告發工資,自此原告就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但原告一直到2015年1月4日才申請仲裁,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仲裁時效存在中斷和中止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仲裁申請已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故原告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5月至2014年生活費、工資、工齡費、采暖費、醫療費50萬元的請求,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辦理工傷退休的請求,原告已在本院審理的(2014)北新民初字第4344號案件中主張該權利,該案件已作出相應判決。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本案對該項請求不予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溫某某的要求被告沈陽某雪面粉股份有限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支付2002年5月至2014年生活費、工資、工齡費、采暖費、醫療費50萬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溫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黨 莉
審 判 員 陳曉光
人民陪審員 紀曉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高秋紅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