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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沈高開民初字第541號
原告徐某,男,現住址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
委托代理人任輝,系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沈陽某河動畫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渾南新區。
法定代表人王宏某,系該公司經理。
被告孫某某,男,現住址沈陽市于洪區。
原告徐某與被告沈陽某河動畫制作有限公司、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某、沈陽某河動畫制作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訴稱,2010年2月13日,沈陽諾某動畫制作有限公司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0元,當時約定利息7%,承諾2011年4月前還清,沈陽諾某動畫制作有限公司到期未能還款,2012年11月2日沈陽諾某動畫制作有限公司變更為被告沈陽某河動畫制作有限公司,故起訴來院。要求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元及利息。
被告孫某某、沈陽某河動畫制作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孫某某系同事關系,被告孫某某系沈陽諾某動畫制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2010年2月13日,被告孫某某(甲方)向原告徐某(乙方)出具借條一張,載明:甲方孫某某向乙方徐某借款人民幣200,000元整,利息7%,甲方孫某某必須在2011年4月前還清,被告孫某某在該借條上簽字并按手印,并蓋有沈陽諾某動畫制作有限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同日,原告將人民幣200,000元的現金交付給被告孫某某。原告在庭審過程中明確表明,該借條中的利息是年利率7%。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沈陽諾某動畫制作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變更為沈陽某河動畫制作有限公司,并于同日法定代表人由孫某某變更為王宏某,股東由孫某某、張榮芳變更為王宏某、劉朝生。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借條,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本院將依據原告陳述、提舉的證據確認本案事實。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孫某某之間是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孫某某向原告徐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條。原告履行了將現金交付給被告孫某某的義務,被告孫某某應履行按照約定的還款期限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孫某某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在借條中已經約定了利息,該利息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故被告應根據該約定給付原告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孫某某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沈陽某河動畫制作有限公司承擔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雖然在該借條中蓋有沈陽諾某動畫制作有限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因在借條中載明系被告孫某某向原告借款,而非沈陽諾某動畫制作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沈陽某河動畫制作有限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徐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元;
二、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徐某支付利息(本金人民幣200,000元,按照年利率7%,從2010年2月13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895元,公告費人民幣800元,由被告孫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被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895元,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淑紅
代理審判員 王守英
代理審判員 黃 沙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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