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韓某與雷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2閱讀量:(1583)
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甘0105民初326號
原告韓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富林,甘肅現代發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石堯,甘肅現代發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雷某某。
原告韓某某訴被告雷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獨任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堯、被告雷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5年經婚介所介紹相識,于2015年7月17日在蘭州市城關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因雙方婚前缺乏必要的溝通與交流,草率結婚,婚后感情基礎薄弱,被告對原告漠不關心,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原告于2015年11月離家回到父母家居住至今,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2、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3、本案訴訟費由原、被告依法承擔。
被告雷某某辯稱,原告所述不屬實。雙方從相識到結婚,經過了七個月時間,被告對原告投入了大量的時間和感情,雙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礎。但婚后原告因自身家庭條件優越,從小嬌生慣養,極度虛榮,對被告百般挑剔,無端鄙視。雙方感情并未破裂,遇到矛盾應共同面對解決,原告不應輕率離婚,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經婚介所介紹相識并戀愛,于2015年7月17日在蘭州市城關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證號J620102-2015-005***。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后共同生活中發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1月離家到其父母家居住至今,并起訴請求離婚。被告認為婚前有感情基礎,雙方矛盾應積極解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堅持不同意離婚。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車位租賃協議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經過七個月的戀愛相處,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在夫妻共同生活中,遇到矛盾,應本著珍惜感情,互敬互愛,互諒互讓的態度,冷靜處理,多溝通,不應采取回避矛盾的態度,更不應草率離婚。雖雙方因家庭矛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夫妻感情,但不致感情完全破裂,且被告表示會珍惜夫妻感情,不同意離婚。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請求離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韓某某請求與被告雷某某離婚,不予準許。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韓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雷文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馨堃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