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12閱讀量:(1560)
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甘0103民初374號
原告:司某某,男,19**年出生,漢族,住蘭州市西固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富林,系甘肅現代發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葛某某,女,19**年出生,漢族,住蘭州市七里河區。
被告:蘭州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蘭州市七里河區。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司某某與被告葛某某、被告蘭州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月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司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富林;被告葛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司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葛某某償還其借款46.5萬元、支付利息154650元及律師代理費2.3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2、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對被告葛某某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及理由:2015年2月4日、2015年2月5日,被告葛某某與其簽訂兩份《借款合同書》,共借款150萬元,均由被告大功商貿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約定每月利率為2.5%,按月支付,到期一次償還本金。其通過銀行匯款的方式付給被告葛某某150萬元。2015年5月11日,被告歸還款90萬元及利息后不再償付。2015年11月3日,其與被告葛某某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之前,向原告償還本金4.5萬元,依次順延,直至借款本金還清為止,不得拖延,否則原告有權要求第一被告提前償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某某公司對被告葛某某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被告葛某某于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共還款13.5萬元,此后不再還款,經其多次催要無果,遂釀成糾紛,訴至法院。
被告葛某某辯稱,本金無異議但利息無法承擔。
被告某某公司未做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葛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對原告司某某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結合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及遵循合法有效的證據應同時具備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證據特征要求,本院對原告證據予以確認,被告葛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陳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5年2月4日原告司某某與被告葛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書》(合同號:DYX******02),約定:原告司某某向被告葛某某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為1個月(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3月4日);月利息為2.5%;每月3日前償還借款利息,借款如未按期歸還將承擔未還款金額日3‰的違約金;到期未能一次性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應先支付利息其余部分用于償還本金;被告某某公司為被告葛某某的還款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同日原告司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向被告葛某某交付了50萬元。2015年2月5日原告司某某與被告葛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書》(合同號:DYXY2******),約定:原告司某某向被告葛某某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個月(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3月5日);月利息為2.5%;每月4日前償還借款利息;借款如未按期歸還將承擔,未還款金額日3‰的違約金,到期未能一次性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應先支付利息其余部分用于償還本金;被告某某公司為被告葛某某的還款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同日原告司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向被告葛某某交付了100萬元。2015年4月13日被告葛某某償還原告97410元;2015年5月11日被告葛某某償還原告90萬元后不再向原告繼續償還。2015年11月23日原告司某某與被告葛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簽訂《關于<借款合同書>(編號:DYX******02、DYXY2******)補充協議》約定:被告葛某某截止補充協議簽訂時欠借款本金60萬元,被告葛某某至補充協議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之前償還本金4.5萬元,直至本金還清為止,如未按約償還原告則有權要求提前償還全部本金及利息;被告某某公司對被告葛某某還款承擔保證責任。2016年1月11日,被告葛某某向原告還款4.5萬元,2016年2月4日被告葛某某向原告還款5萬元,2016年3月15日被告葛某某向原告還款4萬元后不再繼續還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釀成糾紛,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司某某與被告葛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書》(編號:DYX******02、DYXY2******)、《關于<借款合同書>(編號:DYX******02、DYXY2******)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被告葛某某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及利息。被告某某公司應為被告葛某某的還款義務承擔保證責任。被告葛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對原告司某某的訴訟請求在庭審中均予以認可,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原告司某某要求被告葛某某支付利息154650元,系分期限、分階段計算所得,且未超過法定年利率24%的規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葛某某支付154650利息和償還本金46.5萬元、被告某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其律師代理費2.3萬元的訴訟請求,因其只提交證據《甘肅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再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定》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葛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司某某借款46.5萬元、利息154650元;
二、被告蘭州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司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27元,由被告葛某某負擔。此款項已由原告司某某預交,被告葛某某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文平
代理審判員 張笑千
人民陪審員 楊 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魏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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