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楊林權訴被告關某某、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2閱讀量:(1588)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城民三初字第692號
原告楊凌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彭瑩,甘肅和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楊凌某訴被告關某某、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凌某的委托代理人彭瑩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關某某、被告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楊凌某訴稱,2013年5月9日,被告關某某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約定還款期限為2013年7月9日,被告徐某對該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向兩被告索要,兩被告至今未歸還借款,故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令:1、兩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逾期利息2,817元,自原告起訴之日至實際償還之日的逾期利息;2、兩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師代理費5,8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關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9日,被告關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本人現借到楊凌某¥120,000,壹拾貳萬元整,定于2013年7月9日還款”。落款處由借款人關某某、擔保人徐某簽名按手印,落款時間為2013年5月9日。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向兩被告催要未果,遂釀成糾紛。
本案在審理中原告放棄了第1項訴訟請求中的自原告起訴之日至實際償還之日的逾期利息及第2項律師費的訴訟請求。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及開庭筆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經本院審查,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的借款行為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確認原、被告雙方的借款行為依法成立。原告給被告出具借款后,被告理應依約定歸還借款,而本案兩被告在還款期限屆滿后,仍不能如期履行還款義務,對引起本案糾紛,兩被告應負全部過錯責任,原告請求判令兩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確認,故本院依法確認被告徐某為被告關某某在2013年5月9日的借款提供了擔保。在該借條上雙方雖未約定保證方式,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擔保責任”。故被告徐某對2013年5月9日的借條的擔保責任的保證方式為連帶保證責任。根據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被告徐某對2013年5月9日的借條中的欠款款項所作的擔保期限為約定履行期間屆滿后的六個月,即2014年1月9日擔保期間屆滿,原告在2013年12月9日向被告徐某主張權利,故該擔保未過擔保期間。原告在擔保期間對擔保人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擔利息2,817元的訴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原告多訴部分的訴訟費用由原告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關某某給付原告楊凌某借款120,000元,利息2,817元(從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案件受理費2,872元,原告負擔138.81元,被告負擔2733.19元;公告費300元,由被告關某某負擔。
以上由被告關某某負擔的款項共計125,850.19元,被告關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楊凌某。被告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本判決生效后,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向原告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權利人向本院申請執行的法定期限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執行的權利。
審 判 長 張永強
審 判 員 包小紅
人民陪審員 王曉英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葛 欣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