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滕某與周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3閱讀量:(1204)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青民一初字第470號
原告滕某。
委托代理人黃庫保,南寧經緯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黃升,南寧市海寧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葉燕術,廣西南國雄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滕某與被告周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升,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葉燕術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滕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1年8月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在南寧市青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結婚之后原告發現雙方性格不合,興趣各異,特別是被告貪玩不顧家庭,隔三差五就外出整天玩耍至深夜二、三點才歸家,起初原告還主動打電話催促其早點回家,但在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勸告無效后,便也沒有臉面再打電話催促其回家了。且被告性格容易沖動急躁,無理取鬧,隨心所欲,無論大事小事根本不顧及原告感受,最近甚至發展到將其生活用品及衣物收集打包徑直回娘家居住,雙方由此開始分居生活。原告認為,被告的種種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使原告的身心均深受傷害,目前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使原告過上正常的家庭生活,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一、原告與被告離婚;二、婚后共同購買的:大床一張、衣柜一個、電腦桌一張、電腦顯示器一個、化妝臺一張、空調一個均歸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給被告3950元;三、本案訴訟費用由原、被告各自承擔一半。
被告周某辯稱,一、原告在訴狀中陳述的與事實不符,被告認為夫妻之間小打小鬧是正常的現象,原告之所以提出離婚是受其母親影響,雙方性格是并非原告所稱的合不來,且被告不是半夜兩三點出去玩,而是因為工作原因才晚回家而已;二、被告雖確于2014年12月30日起回娘家暫時居住至今,但是因為需照看家人,而非與原告感情破裂,事實上,雙方在2015年2、3月份還有電話聯系,且還時不時見面,故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三、同意原告提出的共同財產分割方案,但是雙方婚后重新裝修了房子,購買了新的家具及生活用品,原告提出的共同財產沒有列明完整,實際上還有電視機、電腦、電單車、手機、場部分紅等,如果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話,要求一并予以處理。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于****年**月**日在南寧市青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雙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今年以來,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請求準予離婚;被告應訴后則以前述抗辯理由,不同意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自愿結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雙方雖在近期因家庭生活瑣事產生了矛盾,但從目前矛盾的成因及程度看,夫妻感情尚未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雙方應從家庭和睦的大局出發,珍惜彼此之間的感情,加強溝通與交流,相互理解與寬容;尤其是被告應珍惜此次機會,積極主動改善夫妻關系,與原告齊心協力,共同營造幸福美滿的家庭生活。據此,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滕某與被告周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滕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到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納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黃嬋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 黃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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