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犯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4閱讀量:(2703)
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林刑初字第51號
公訴機關林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辯護人楊松,河南奧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林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安林檢公訴刑訴(2015)第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黨蘇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楊松、被害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4月份,被告人楊某某以經營煤炭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將自己辦理的假房產證先后抵押給被害人高某某、張某某,分別借了高某某80000元人民幣、張某某91000元人民幣。之后,楊某某將所借錢款用于購買彩票和日常支出,揮霍完以后就杳無音信。經查明,涉案房產系楊某某前妻劉某某所有。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現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認為,第一、楊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且起訴書指控的犯罪數額與事實不符;第二、楊某某辦理假房產證的行為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第三、楊某某系初、偶犯、無前科,可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1年4月份,被告人楊某某以經營煤炭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將自己辦理的假房產證做抵押先后借了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幣80000元,被害人張某某人民幣91000元。之后,楊某某將所借錢款用于購買彩票和日常支出,揮霍完以后就杳無音信。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一)被告人楊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證明楊某某的基本情況;(二)楊某某與被害人高某某的房屋抵押合同一份、楊某某向高某某出具的借據復印件二張、楊某某向高某某出具的假房產證一份,證明楊某某曾利用假的房產證借過高某某八萬元;(三)關于林州市龍山中路*號學府花園*幢*單元*號的房產證一份,證明該房的所有權為劉某某單獨所有;(四)陜西省嵐皋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關于楊某某抓獲經過一份、嵐皋縣看守所羈押證明一份、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看守所羈押證明一份,證明楊某某2014年10月2日至2014年10月14日羈押于陜西省嵐皋縣看守所,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6日羈押于陜西省漢中市漢臺看守所;(五)林州市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一份,證明楊某某與其前妻劉某某在2008年9月3日到林州市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六)楊某某對被害人張某某出具的借條一張、楊某某向張某某出具的假房產證一份,證明楊某某曾利用假的房產證借過張某某十萬元。
二、證人證言
(一)證人侯某某證言,2011年4月份一天中午,張某某、李某某和我三個人在我的飯店打撲克,期間張某某接了個電話。后張某某告訴我是趙某某給他介紹了一個人需要借10萬元,并可以用房屋抵押。停了會,趙某某就帶一個男的來到我店里,那個男子就帶張某某去看房子。后我聽趙某某說,那個男子叫楊某某,楊某某將學府花園的一套房子抵押給張某某,趙某某做的擔保人,張某某才借給楊某某10萬元。后張某某得知房產證是假的。
(二)證人程某某證言,2008年冬天,我將自己一套位于林州市龍山路35號學府花園1棟4單元502號房子以19萬元的價錢賣給了劉某某。
(三)證人劉某某證言,我和楊某某在2008年離婚的,位于林州市龍山路學府花園*棟四單元*號房子是我在2008年冬天從程某某手里購買的,購買房子的錢都是我的,而且是在我和楊某某離婚后購買的。楊某某有時來這看我女兒,所以楊某某知道我購買這個房子。
(四)證人王某證言,今天是楊某某開車帶我來嵐皋縣南宮山旅游的,我和楊某某是男女朋友,我們2012年3月在西安鵬翔駕校學車時認識的,楊某某是駕校的教練。
三、被害人陳述
(一)被害人高某某的陳述,2011年4月20日,我通過倪某某介紹,借給楊某某人民幣8萬元,當時楊某某給了我林州市龍山中路35號學府花園*棟*單元*號的房產證,并以此做抵押。我分兩次給楊某某現金,第一次給了他3萬元,第二次給了他5萬元。后我知道了該房產證是假的,但是我也聯系不到楊某某。當時楊某某借錢的時候說做煤炭生意。
(二)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2011年4月13日,楊某某以做煤炭生意為由借了我10萬元,當時楊某某以林州市學府花園1幢4單元502室抵押給我,并把房產證給了我,當時趙某某做的擔保人。我實際給了楊某某91000元。借款到期后,我去學府花園找楊某某還錢,結果一開門是個女的,那個女的說房產證上的房子里根本就沒有楊某某這個人。后我才知道我上當了。
四、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2011年春天,我準備去做煤炭生意,經朋友趙某某的介紹,我就拿著我死去的姐夫劉清亮給我做的一個假房產證做抵押,分兩次騙了一個姓高的8萬元,當時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學府花園*號樓*單元*房,這個房子是前妻劉某某在我們離婚之后購買的,我沒有出錢。我當時拿著這8萬元買了一二萬彩票,剩下的錢自己吃喝。2011年4月份,我拿著自己找人制作的假房產證,向張某某借了10萬元,當時這個房產證登記的是學府花園*號樓*單元*房,我用這錢大部分都買了彩票,一少部分用了日常開支。上述這兩個人的錢都還沒有退還。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認證,本院予以認可。
關于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犯罪數額與事實不符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本案中被害人高某某、張某某的陳述、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以及楊某某為高某某、張某某出具的借條均能證實楊某某向高某某借款80000元、向張某某借款91000元,故對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而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楊某某以做煤炭生意為由,利用假的房產證做抵押,騙取他人錢財用于買彩票等事項進行揮霍,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而其制作假房產證的行為屬實施詐騙犯罪的一個手段,故對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楊某某系初、偶犯且沒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輕處罰,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人民幣共計171000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應予以退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楊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賠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幣八萬元,退賠被害人張某某人民幣九萬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路宏山
代理審判員 徐少華
人民陪審員 羅 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軍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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