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萬某乙與張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4閱讀量:(1458)
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林鎮民初字第209號
原告萬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常偉慶,河南新天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男,系原告表弟。
被告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呂保周,河南爭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呂保周,河南爭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萬某乙訴被告張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偉慶和路某某、被告張某某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呂保周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萬某乙訴稱:2013年9月1日經與兩被告照賬,兩被告共欠原告借款余額本息129828元,有被告張某某簽名確認。之后,兩被告以種種理由推拖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一、判令兩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所欠借款本息合計129828元人民幣;二、判令兩被告支付2013年9月1日至今的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張某某辯稱:被告張某某曾借原告70000元,原告利打滾,到2009年9月1日,要求被告張某某為原告打162000元欠條,至2010年9月1日,又利打滾變成了180000元,從70000元翻到180000元,遠遠超過法律允許的利息范圍。后被告張某某曾三次給原告100000元,仍以利打滾,至2013年9月1日,變成了129828元,要求為其打了欠條。129828元是70000元本金利打滾變化而來,中間被告張某某還歸還過其100000元?,F被告張某某要求撤銷這一顯失公正的欠條。當庭補充,本案與王某某無關,2004年9月1日本息合計70000元,至2009年9月1日再次結息是162000元,2010年9月1日又一次結本息181400元,給原告1400元,剩余180000元打了欠條。后被告于2010年9月19日還50000元,2011年9月1日還20000元,2012年8月2日還30000元。從2010年9月1日原告根據往來賬目逐年計算本息到2013年9月1日,就是訴狀中的129828元。當時約定一分利息。借款至今沒有還清是因為做生意賠了,被告兒子去年出了交通事故,被告也做了手術,現在家庭困難。
被告王某某辯稱:一、本案借款與王某某無關;二、張某某所打欠條。是原告按利滾,滾打利的方式算好后,讓張某某簽字,顯失公正,王某某現在才知道,要求撤銷;三、王某某曾給過原告100000元。綜上,被告王某某不欠原告欠款。
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某和原告系鄰居,被告張某某因開金店,兩人多次發生經濟往來,2010年9月1日,被告張某某再次為原告出具欠條,欠條內容為:“今欠萬某乙現金壹拾捌萬元正(¥180000.00)”。雙方口頭約定月息每元一分。被告張某某于2011年9月19日償還原告50000元,2011年10月14日償還原告20000元,2012年8月2日償還原告30000元。至2011年9月19日,利息應為22680元,至2011年10月14日,利息應為1083.3元,至2012年8月2日,利息應為10597元,至2013年9月1日,利息應為10400元,上述利息合計44760.3元。另查明,被告張某某和被告王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張某某自認兩人于1998年結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欠條、計算清單、已勾銷的欠條及原、被告當庭陳述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欠原告現金18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張某某先后歸還100000元,現被告張某某尚欠原告本金80000元,理應歸還。原、被告約定利息為月息每元1分,符合法律規定,故原告主張自欠款之日按約定月息每元1分給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多起訴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該債務是兩被告的共同債務,兩人共同償還,因該債務發生在兩被告夫妻存續期間,故原告的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張該借款是多年利滾利累積而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某某主張曾給付原告100000元,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王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萬某乙現金8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3年9月1日前利息為44760.3元,自2013年9月2日起至本判決限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按月息每元1分計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萬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96元,由原告萬某乙負擔113元,被告張某某、王某某負擔27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建軍
審 判 員 方瑞紅
人民陪審員 路金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王澤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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