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與侯某某撫養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4閱讀量:(1289)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林姚民初字第115號
原告徐某,甲。
法定代理人徐某乙。
委托代理人常偉慶,河南新天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系原告父親,現下落不明。
原告徐某甲訴被告侯某某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徐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常偉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侯某某經本院依法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甲訴稱,原告徐某甲系被告侯某某之子,自幼由母親徐某乙撫養。因被告拒不承擔對原告的撫養義務,早在2006年就曾由法院判決由被告支付原告撫養費用,當時原告僅2歲左右。近年來,由于社會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尤其是原告一直隨母親生活在林州市市區,而原告母親身有殘疾,家里也一直是依靠低保來生活,原來判決的撫養費用根本就不夠原告的基本生活。特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撫育費5萬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侯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生母徐某乙經人介紹在未辦結婚登記的情況下,于1996年夏與被告侯某某同居生活,于2004年生育原告徐某甲(乳名侯某),原告徐某甲出生至今一直隨其母徐某乙共同生活。原告徐某甲曾起訴被告侯某某追索撫養費,林州市人民法院曾于2006年9月12日作出判決,判令被告侯某某給付原告徐某甲(侯旦)撫育費28800元。
另查明,原告生母徐某乙有聽力障礙,2010年經醫療機構檢查診斷,徐某乙患有腰椎間盤變性、突出。徐某乙因生活困難,享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林州市振林街道商業街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2份、徐某乙的診斷證明書及檢查報告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林州市人民法院(2006)林民一初字第111號民事判決書以及原告陳述予以證實,上述證據經庭審核實,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本院認為:被告作為原告的生父對原告負有撫養義務,應當依法負擔原告的撫養費。被告2006年雖經法院判令支付原告撫養費28800元,但至今8年來,隨著物價水平的上漲、原告生母身體狀況、勞動能力的下降,且原告徐某甲生活在消費水平較高的城市,原告原來給付的撫養費已不能維持原告的正常學習生活,原告有權向被告提出超過原判決數額的合理的撫養費要求。原告主張被告再次負擔的撫養費可以參照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水平的30%每年酌情按2600元確定,從原告起訴至原告18歲止按8年計算,共計208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侯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徐某甲撫養費20800元。
二、駁回原告徐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侯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岳志強
代理審判員 李哲青
代理審判員 盧曉軍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 超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