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5閱讀量:(1457)
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林少刑初字第108號
公訴機關林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
辯護人付志增,河南新天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林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林檢刑訴(2013)3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紀建栓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張某甲及其訴訟代理人王永峰、被告人黃某甲及其辯護人付志增到庭參加訴訟。因案情復雜,經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林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3月1日18時左右,被害人張某甲和妻子陳某某到林州市東崗鎮南木井村園方鑄造廠內拉東西時,因與黃某乙(另案處理)存在糾紛,黃某乙不讓張某甲拉東西,雙方發生爭吵揪打。在揪打過程中,被告人黃某甲(系黃某乙之父)找來槐木棍打張某甲背部,黃某乙用腳將張某甲跺倒,黃某乙與張某甲在地上相互摟打,將張某甲致傷。經林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對張某甲的傷情進行鑒定,張某甲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黃某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就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證人陳某某、張某甲、張某乙等人的證言,傷情鑒定意見,戶籍證明,扣押清單及照片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黃某甲當庭辯解其打了張某甲胸部兩三下。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過錯,黃某甲認罪態度好,初犯,希望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1日約18時,張某甲和妻子陳某某到林州市東崗鎮南木井村園方鑄造廠內拉東西時,因與黃某乙(另案處理)存在糾紛,黃某乙不讓張某甲拉東西,雙方發生爭吵揪打。在揪打過程中,被告人黃某甲(系黃某乙之父)找來槐木棍打被害人張某甲背部,黃某乙用腳將張某甲跺倒后,黃某乙與張某甲在地上相互摟打,期間張某甲被致傷。經林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張某甲左側氣胸,未伴有呼吸困難,左側第五、六肋線性骨折,其損傷程度構成輕傷;黃某乙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控辯雙方當庭質證的證據證實:
1、戶籍證明證實黃某甲的身份。
2、林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證實張某甲左側氣胸,未伴有呼吸困難,左側第五、六肋線性骨折,其損傷程度構成輕傷。黃某乙面部劃擦傷,其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3、林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作案工具照片證實案發時黃某甲所用木棍的事實。
4、還款協議書、黃某乙向張某甲移交手續清單、保證書、證明、欠條證實張某甲與黃某乙存在民事糾紛的事實。
5、證人陳某某(張某甲之妻)的證言,2013年3月1日16時許,我和張某甲到東崗鎮南木井村的廠里拿電表時,黃某乙不讓,黃某乙和張某甲發生揪拽,黃某甲從廠里面出來掄起木棍就朝張某甲后背打下去,我趕緊攔黃某甲,黃某甲過來揪著我的頭發把我摔倒在地,朝我背部打了一拳。張某甲和黃某乙在地上揪打了一二十分鐘。張某甲的鼻子、嘴出血,背部被打了兩棍,右手被咬了,胸部被跺了幾腳。
6、證人黃某乙的證言,2013年3月1日18時32分,張某甲又去廠里拉東西,我不讓,和張某甲揪打起來,他把我摁倒在地,我咬了他的手,張某甲妻子也過來打我被張某乙和黃某甲拽走了。后就剩下張某甲和我在翻滾著打,我才把張某甲壓在身下,張某乙不讓打了,我們就松手不打。我沒有跺張某甲。
7、證人張某甲的證言,2013年3月1日下午,張某甲和陳某某來東崗鎮南木井村的園方鑄造廠取電表,黃某甲、黃某乙不讓取。張某甲朝廠門口走,黃某乙上去揪住張某甲衣領,兩人揪打在一起,陳某某上去扯架,黃某甲從廠子門口拿了一根木棍掄起朝張某甲后背打了一下,張某甲一下子松開手,黃某乙用腳朝張某甲胸部跺了一腳,張某甲就倒地了,黃某乙壓在張某甲身上,兩人相互亂打,陳某某用手打黃某乙,黃某甲扔了棍子就去揪陳某某頭發,兩人到一邊去了,我和張某乙把張某甲、黃某乙扯開了,發現張某甲手上、臉上都流血,黃某乙臉上流血,張某甲坐到車里時說胸部呼吸不暢。
8、證人張某乙的證言,2013年3月1日下午,我和張某甲及陳某某來到園方鑄造廠大門口,張某甲過來拿電表,老黃(黃某乙的父親)不讓并讓黃某乙過來,黃某乙過來后和張某甲發生糾紛揪打起來,老黃拿著一根木棍朝張某甲背部打了一下,陳某某撿起石塊打老黃,老黃就揪陳某某頭發,我趕緊扯開老黃和陳某某,又和張某甲扯在地上揪打的張某甲、黃某乙,黃某乙壓在張某甲身上,扯開發現張某甲嘴上流血了。
9、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2013年3月1日18時,我和陳某某去南木井村園方鑄造廠拿電表,黃某甲讓去找村干部,我找了張某乙來他還不讓并打電話給黃某乙,黃某乙過來后不讓我取,我們揪在一起,這時黃某甲拿著一個木棍朝我后背狠狠地打了一下,我疼痛難忍松了手,黃某乙趁機用腳朝我胸部跺了一下,當場我就倒地,黃某乙騎在我身上戳我的臉,咬我的手,這時我看見黃某甲揪著陳某某的頭發。后張某乙把我們扯開了。
10、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2013年3月1日17時多,我和老張在看門,張某甲和陳某某來拉東西,我讓他們解決完廠里的事再拉東西。后來我喊來兒子黃某乙,張某甲非要拉東西,黃某乙和張某甲揪打在一起,陳某某也去打我兒子,我拿了一根木棍朝張某甲后背打了一棍,黃某乙朝張某甲胸部跺了一腳,張某甲倒在地上,黃某乙和張某甲在地上揪打起來,我去扯陳某某,揪她的頭發,她拿石塊砸我,后來張某乙扯開黃某乙和張某甲了,黃某乙臉上流血、張某甲嘴部、手部流血。
上述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林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黃某甲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黃某甲當庭辯解是其打了張某甲胸部及其辯護人所提被害人存在過錯,黃某甲認罪態度好的意見,與查證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所提黃某甲系初犯希望從輕處罰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獻英
代理審判員 郭威位
人民陪審員 郝明月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段 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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