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甲與劉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6閱讀量:(1541)
河北省安國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安民初字第3132號
原告李某甲。
被告劉某甲。
委托代理人郭澤,河北藥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甲與被告劉某甲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被告劉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郭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甲訴稱,我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登記結婚,由于婚前互不了解,婚后雙方性格不合,被告脾氣暴躁,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吵打,2014年3月,因被告酗酒家暴及長期無法溝通的冷暴力,致使原告割腕自殺,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請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劉某甲辯稱,我與原告的感情尚可,沒有破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4月經人介紹相識后,2011年農歷11月24日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在安國市民政局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女兒劉某乙,現隨被告劉某甲生活。庭審中,原告李某甲主張因家暴曾于2014年割腕自殺,且住院期間被告劉某甲對原告李某甲不聞不問,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并主張在被告劉某甲處有個人財產:美的壁掛空調一臺、組裝電腦一臺、美的冰箱一臺、飲水機一臺(品牌不詳)、32寸液晶電視一臺(品牌不詳)、四季沐歌太陽能一臺、衣柜二個、布藝沙發一套、木質餐桌一個(帶四把椅子)、玻璃茶幾一個、木質電腦桌一個,鞋柜一個、黑馬牌電動車一輛,小天鵝洗衣機一臺、拖拉機車轱轆一個;有共同債務20000元,系2014年3月28日所借,用于醫療費,并提供保定冀中手足外科醫院的收費票據和收條各一張、博野縣中醫院的收費票據一張和費用清單五張及所寫借據一張,債權人李某乙并出庭作證。被告劉某甲稱原告自殺是事實,但與自己無關,且住院費用都是自己負擔,對債務不予認可。原告所說的物品都有,是原告婚前所買,但應是共同財產。
另查明,原、被告雙方沒有其他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其戶口均為農業戶口。
上述事實和證據,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并質證,并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結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矛盾,未能妥善解決,致使原告李某甲發生過激行為,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應準予離婚。婚生女兒劉某乙一直隨被告劉某甲生活,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宜改變孩子的成長環境,應由被告劉某甲撫育為宜,參照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及原告的負擔能力,原告李某甲應一次性負擔小孩撫育費25000元。原告李某甲主張的個人財產被告雖主張應屬共同財產,但其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故對原告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主張的共同債務,因債權人李某乙與原告李某甲系親屬關系,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與原告李某甲的陳述也相互矛盾,且被告劉某甲否認,故對該債務本院不予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依法準予原告李某甲與被告劉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兒劉某乙由被告劉某甲撫育,原告李某甲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被告劉某甲小孩撫育費25000元;
三、原告李某甲在被告劉某甲處的個人財產:美的壁掛空調一臺、組裝電腦一臺、美的冰箱一臺、飲水機一臺(品牌不詳)、32寸液晶電視一臺(品牌不詳)、四季沐歌太陽能一臺、衣柜二個、布藝沙發一套、木質餐桌一個(帶四把椅子)、玻璃茶幾一個、木質電腦桌一個,鞋柜一個、黑馬牌電動車一輛、小天鵝洗衣機一臺、拖拉機車轱轆一個,準予原告李某甲取走。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志軍
審 判 員 王 梅
人民陪審員 王占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書 記 員 王 丹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