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袁某訴陳某生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6閱讀量:(1428)
安陽市文峰區某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文民一初字第719號
原告袁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雪峰,河南興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生,男,19**年*月*日出生。
原告袁某訴被告陳某生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9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某生經本院合同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袁某訴稱,原、被告系同事關系。2011年5月19日,被告找到原告,想要原告向外投資。原告說誰也不認識,不想投資。但被告再三許諾,說負責原告投資的安全。本著對被告信任的態度,原告將10萬元現金給了被告。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被告給原告出具了一個代為管理的手續,期限為半年。但半年期限到期后,被告不僅沒有將原告的投資款收回,反致被告的投資款全部無法收回。原告認為,被告代原告管理投資款,理應保證原告投資款的安全,但代管期限到后,被告并沒有將原告的投資款如數收回,導致原告的投資款無法收回,遭受巨額損失,被告應承擔管理不善的賠償責任。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現金10萬元及利息,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生未到庭提交答辯狀稱,被告與原告是工商銀行的同事,曾在機關相鄰的辦公室工作過,關系很好。原告袁某說是被告找原告投資與事實不符,被告當時是在天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集了資,覺得可靠,原告主動找被告將貸款放在天天公司的;金額不符,原告辦理的十萬元的借款協議,實際支付了8萬6千元,原告追索的十萬元,只是天天公司出具的合同金額數,不是原告的實際付出的現金數;代為管理手續的說明,在原告的請求下,被告替原告辦理了天天公司十萬元的借款手續,在原告拿到天天公司的借款手續后,向被告要求寫個書面的東西,被告無奈就寫下了負責管理的白條,被告沒有承諾資金的賠償,現在兌付不了,不是被告欺騙原告,何況被告的貸款也投入其中了;天天公司兌付不了的問題一出,我當即找公司、經辦人問詢,尋找解決辦法,現在該事情已立案,被告也一直關心此事,多方了解進展,說被告不負責任不是事實;原告袁某一直在銀行工作,其愛人又是做生意的,很清楚投資就有風險。
經審理查明,原告袁某與安陽市天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9日簽訂了一份金額為10萬元的借款合同,被告陳某生于2011年5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代管條,載明“今代袁某管理投資壹拾萬元整(100000.-)負責管理(半年期)陳某生2011年5月19日合同在袁某處”。同日安陽市天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袁某出具借據一張。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一份、代管條一份、收據一份,以及原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以上所有證據經庭審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本院認為,原告袁某與被告陳某生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原告是與天天公司簽訂有借款合同,被告在給原告出具的手續中也未明確約定委托理財的具體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0萬元及利息的訴請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某法院關于某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袁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袁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某法院。
審 判 長 劉艷麗
審 判 員 劉亞峰
審 判 員 張啟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書記員 王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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