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汪某某犯盜竊罪一案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7閱讀量:(1354)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泉刑初字第273號
公訴機關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盜竊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鵬,江蘇金華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梁佳麗,江蘇義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泉檢訴刑訴(2013)2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辯護人王鵬、梁佳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汪某某在裝修云龍浴池期間,私自從徐州市金泰小區16號樓西側的地下燃氣PE管上開孔,連接非燃氣專用的PPR塑料管至云龍浴池鍋爐房。2011年9月17日至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汪某某使用其盜接的天然氣管道,盜竊徐州市港華燃氣有限公司天然氣共計62307.7796立方米,經依法鑒定,價值人民幣205616元。
2013年3月11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汪某某抓獲。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汪某某親屬向徐州市港華燃氣有限公司退賠了人民幣205616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不持異議,且有證人杜某某、劉某某、劉某某、孫某、朱某某、張某某、張某某、魏某某、談某某、潘某某、汪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汪某某辨認竊氣作案地點的辨認筆錄及辨認過程照片;公安機關的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現場物證照片;徐州港華燃氣有限公司關于云龍浴池盜竊燃氣金額的說明及涉案云龍浴池不是其公司燃氣用戶的說明;徐州市物價局出具的關于調整市區非居民用、車用天燃氣銷售價格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徐州市計量檢定測試中心等相關部門對涉案云龍浴池兩臺鍋爐燃氣用量的測試記錄;徐州市燃氣管理處出具的關于云龍浴池私接天燃氣管線現場勘察情況說明;徐州港華燃氣有限公司關于云龍浴室盜用天燃氣的補充說明;被告人汪某某的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徐州市泉山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關于涉案被盜燃氣的價格鑒證結論書及相關鑒定意見通知書;發破案及到案經過;被告人汪某某的戶籍證明和現實表現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本案中,對被告人汪某某經營云龍浴池竊氣數額計算問題,是根據被告人供述、云龍浴池兩名鍋爐工杜某某、劉某某的證言、市計量檢定測試中心對涉案二臺鍋爐用氣量的測試記錄、市物價局關于非居民用燃氣價格的規定,并結合徐州地區長期氣候狀況、居民生活習慣、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從有利于被告人角度,按照旺季每天二臺鍋爐用氣五小時、淡季每天一臺鍋爐用氣三小時就低計算所得,即171天(旺季)×5小時(每日時長)×3.3元(單價每方)×(26.4396方+23.0568方)+252天(淡季)×3小時(每日時長)×3.3元(單價每方)×26.4396方(一臺鍋爐用氣量)=205616元,上述計算依據充分,計算方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汪某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系立功;結合全案證據,在本案中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某親屬代為退賠了被害單位被盜損失,酌情從輕處罰;故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汪某某具有立功、坦白、賠償等法定和酌定情節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證事實一致,予以采信。綜上,為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懲罰犯罪,根據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認罪、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袁雪柏
代理審判員 周平波
人民陪審員 李 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馮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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