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單某某貪污罪,張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7閱讀量:(1879)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銅刑初字第337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原徐州市銅山區黃集鎮左某某黨支部書記。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徐州市銅山區公安局刑事拘留,當月27日被該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徐州市銅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甘思明、梁佳麗,江蘇義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單某某,原徐州市銅山區黃集鎮左某某黨支部委員、主辦會計兼三組組長。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徐州市銅山區公安局刑事拘留,當月27日被該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徐州市銅山區看守所。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銅檢訴刑訴(2014)3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單某某犯貪污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史瑛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甘思明、梁佳麗、被告人單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一、貪污
2009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張某、單某某在分別擔任徐州市銅山區黃集鎮左某某村支部副書記(主持工作)兼村委會主任、村主辦會計兼三組組長職務期間,利用協助政府從事糧食補貼、農村低保金、窯廠土地復墾工程費的統計、核實、發放等工作的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合計37.3萬余元。其中被告人張某參與作案2起,合計人民幣27.1萬余元;被告人單某某參與作案4起,合計人民幣35.1萬余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09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張某、單某某經事先預謀,利用協助政府申報、核實種糧土地補貼面積的職務之便,采取虛報冒領手段,共同套取、侵吞水稻良種、農資綜合等項目的財政種糧土地補貼款,合計人民幣21.8萬余元。其中,采取分別以胡某某、黃某乙等38人名義虛報種糧土地補貼面積的手段,套取補貼款8萬余元;采取分別在劉某某、李某某等45人申報水稻種植面積上添加面積的手段,套取補貼款7萬余元;采取分別在張某、單某某、周某庚、黃中林4人名下添加土地補貼面積的手段,套取補貼款6.8萬余元。
2、2013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協助政府申報、核實種糧土地補貼面積的職位之便,采取分別以胡某某、黃某乙等38人名義虛報種糧土地補貼面積的手段,套取水稻良種、農資綜合等項目的財政種糧土地補貼款,合計人民幣8萬余元。
3、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協助政府從事低保戶核查、統計、上報、存折發放的職務之便,違法扣留單運良等16名“拼戶”低保戶的低保金發放存折,后在發放低保金過程中采取截留手段,貪污低保金合計人民幣2.3萬余元。案發后,該款已被追回。
4、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張某在協助政府對本村窯廠土地進行復墾的過程中,與時任村會計被告人單某某及前任村會計周某庚(另案處理)合謀,采取虛假做賬的手段,共同侵吞土地復墾工程費3萬元,后被三人私分。另外,被告人張某單獨侵吞土地復墾工程費2.2萬余元。案發后,被告人周某庚退回贓款人民幣10000元。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檢察機關,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單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單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韓某甲、汪某、張某甲、李某甲、朱某、黃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馮某、丁某甲、鄒某、劉某甲、周某丁、杜某、趙某、宋某、賀某、黃某乙、陳某、張某乙、周某戊、卜某、魏某、劉某乙、王某、周某己、單某、丁某乙、孟某、張某丙、周某庚、李某乙、郭某等人的證言,任職證明,江蘇省財政局、江蘇省農業委員會關于印發《江蘇省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及該管理辦法,銅山區財政局、農委《關于做好2011年對種糧農民補貼工作的通知》,徐州市銅山區黃集鎮左某某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糧食補貼明細賬記錄,低保金發放記錄,復墾費用入賬憑證及收條,銅山區黃集鎮左某某復墾項目的相關文件及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資金使用情況說明、拆遷工程協議書、復墾項目工程委托書,銅山區財政局提供的關于土地復墾工程及綠色通道補償費用涉及左某某的部分票據,發破案經過及到案經過,退贓憑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1、2011年間,被告人張某在擔任本村支部副書記兼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建筑開發商韓某乙的房屋一套(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0萬元)及人民幣1萬元,并為韓某乙在該村新農村建設工程中謀取利益。后被告人張某將該套房屋出售,得款人民幣10萬元。
2、2013年間,在被告人張某在擔任本村村支部副書記兼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被告人單某某及周某戊的人民幣4000元,并為該二人在承建左某某村內道路建設工程中謀取利益。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檢察機關,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韓某乙、周某辛、周某壬、周某戊等人的證言,任免決定書,新農村建設投資協議書,情況說明,徐州市銅山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證結論書,戶籍證明,發破案經過及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單某某身為村民委員會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相互結伙,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均在十萬元以上,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張某身為村民委員會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犯罪后投案自首,被告人單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單某某貪污的低保金屬于扶貧款項,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被告人張某辯稱:1、其把貪污而來的部分贓款用于村內開支,屬于因公支出,應在貪污數額中予以扣除;2、其為韓某乙辦理證照等相關手續支付了5萬元人民幣,該5萬元人民幣應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中予以扣除。經查認為,第一,被告人張某利用職權,侵吞國家惠農補貼錢款,有明顯的貪污故意及貪污行為,已屬貪污既遂,至于贓款如何支出,不影響貪污犯罪的認定。另外,被告人張某將貪污的補償款用于組織村支兩委人員及其家屬外出旅游、支付其兒子的賠償款、部分村干部及村民的好處費等數額高達10余萬元,該部分支出并不是為了村內的公共利益,不屬因公支出范疇。故對被告人張某的該點辯解,本院不予采信。第二,被告人張某當庭辯稱在辦理證照手續過程中支付了5萬元,但目前僅有證據證實實際金額為2.5萬元,且該2.5萬元的繳款人為“左某某”,并且被告人張某并沒有將自己交錢辦證并以此折抵房款的想法告知韓某乙,而依照韓某乙與左某某訂立的合同,在左某某幫韓某乙辦完相關的手續后韓某乙會把剩余的15萬元付給左某某,而該筆款項中包括辦證的費用,因此被告人張某的該點辯解無證據支持,亦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收受韓某乙的1萬元人民幣時不存在權錢交易的主觀故意,僅為人情往來,應在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的辯護意見,經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商業賄賂犯罪案件,要注意區分賄賂與饋贈的界限。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系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來財物的價值;(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于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而縱觀本案,首先,被告人張某與韓某乙并非至親,韓某乙拿出1萬元給張某處理張某兒子賠償事宜僅屬人情往來的解釋是有悖常理的;其次,結合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及韓某乙的證言,可以看出在給這1萬元時,韓某乙在左某某開發房地產的相關手續還沒有辦結,仍需要張某為其提供幫助。因此,被告人張某收受該筆錢款時主觀上明知雙方之間的請托關系,客觀上亦為請托事宜提供了幫助,該筆款項應計入其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故對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無犯罪前科、當庭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000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7年12月11日止。沒收財產人民幣4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單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沒收財產人民幣3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三、貪污贓款人民幣373000元予以追繳,其中23000元發還被害人,350000元上繳國庫;受賄贓款人民幣114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翠穎
審 判 員 秦 鵬
人民陪審員 朱玉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丹丹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