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彭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7閱讀量:(1471)
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豐刑初字第0484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彭某,無業(yè)。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豐縣看守所。
辯護人渠清,江蘇漢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豐縣人民檢察院以豐檢未刑訴(2014)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彭某自愿認罪,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豐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克會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彭某及其辯護人渠清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15時許,被告人彭某駕駛蘇C×××××(懸掛蘇C×××××)號小型汽車,在豐縣中陽商城“食物戀”段,右轉彎過程中碰撞并碾軋孔某,致孔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被害人孔某死因符合顱腦損傷死亡。豐縣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彭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4年9月10日15時許,被告人彭某到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已賠償被害方的經(jīng)濟損失28萬元,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協(xié)議書、收條,證人孫某甲、孫某乙、蔡某、劉某等人的證言,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物證鑒定意見書,豐縣公安局關于本案的發(fā)破案報告、到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及被告人彭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彭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已賠償被害方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彭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亦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且已和被害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獲得諒解,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彭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張平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道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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