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蘇州某某金屬制造有限公司與蘆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732)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吳江民初字第0624號
原告蘇州某某金屬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蘇州市吳江區橫扇鎮菀坪社區某某村29組。
法定代表人畢某洋,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洵,江蘇東大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許亞娟,江蘇東大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蘆某。
委托代理人劉進,河南振蓼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蘇州某某金屬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蘆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范君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亞娟、被告蘆某的委托代理人劉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被告于2014年1月2日在工作中受傷,經吳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為玖級。經吳江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原告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0944元。原告在被告傷后支付了賠償款7601元,應當在總賠償款中扣除,請求判令:1、原告僅支付被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3343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蘆某辯稱:原告訴稱的7601元系被告受傷后原告所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資,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無關。請求原告按照裁決內容支付賠償金。
經審理查明:蘆某系某某公司員工,某某公司為蘆某繳納了含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2014年1月2日,蘆某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00醫院診斷為雙手擠壓傷,住院治療7天。該院出院醫囑保持石膏托固定一月,漸進性功能鍛煉,定期復查。2014年3月18日,吳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江工傷認字(2014)第007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蘆某受到的傷害為工傷。2014年11月15日,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2014)工(江)第1611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核準蘆某傷殘等級符合玖級。2014年11月26日,蘆某向蘇州市吳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某某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內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2015年3月6日,仲裁委員會作出吳江勞人仲案字(2015)第0101號仲裁裁決書,認定某某公司在蘆某受傷后支付了兩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7601.22元。并裁決蘆某與某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起解除勞動關系,某某公司支付蘆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0944元,駁回了蘆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另查明:蘆某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間,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
再查明:2013年度蘇州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為5118元/月。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出院記錄、仲裁裁決書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蘆某在工作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并鑒定為玖級傷殘,依法應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現被告蘆某提出解除與原告某某公司的勞動關系,原告某某公司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被告蘆某解除勞動關系時年齡在30-40周歲的,原告某某公司應給予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故被告應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40944元(5118*8)。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被告蘆某出院后,醫囑保持石膏托固定一月,并漸進性功能鍛煉,故原告某某公司在被告蘆某傷后應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被告出院醫囑可以證實被告需要停工休息,恢復功能,考慮到被告蘆某傷情,其停工留薪期應當不少于2個月,原告某某公司支付的7601元,并未超過其應當支付給被告蘆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資。被告蘆某申請仲裁時要求原告某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仲裁委員會認定原告已支付的7601元為停工留薪期工資,被告蘆某未提起訴訟,視為認可仲裁認定的事實。原告某某公司關于該筆款項應當在總賠償款中扣除的主張,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二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蘇州某某金屬制造有限公司與被告蘆某之間的勞動合同于2014年11月26日解除。
二、原告蘇州某某金屬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蘆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094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蘇州某某金屬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賬號:10×××99),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審判員 范君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 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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