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某與姜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350)
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魯0203民初2983號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殷海,山東正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俊潔,山東正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某甲。
原告高某與被告姜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琛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俊潔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姜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姜某乙。雙方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務瑣事及性格不和,被告經常與原告發生爭吵,嚴重影響了雙方的感情和正常生活。2015年8月,原告向貴院第一次起訴離婚,后被告愿意改正,原告考慮孩子和家庭,于2015年8月25日撤訴。但原告撤訴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經親友多次規勸仍不改正。原告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第一,原、被告離婚;第,婚生子姜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人民幣800元,直至年滿十八周歲;第三,本案訴訟費由原、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高某與被告姜某甲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姜某乙。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原件、出生醫學證明原件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佐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以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的空間為標準衡量。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瑣事致使矛盾不斷。原告兩次起訴離婚,表明其離婚態度堅決,雙方已無和好可能。鑒于此,本院認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繼續維持這場婚姻,勢必給雙方身心造成更大的傷害,也失去了婚姻關系存在的意義。經本院詢問,被告亦表示同意離婚。因此本院對于原告的離婚請求予以照準。原告表示希望婚生子跟隨自己共同生活。經本院詢問,被告亦表示同意婚生子跟隨原告共同生活。考慮到原、被告的意愿,婚生子目前跟隨原告共同生活等因素,根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本院認為,婚生子隨原告共同生活較為適宜。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經本院詢問,雖被告表示不同意支付撫養費,但被告作為姜某乙的父親仍有承擔撫養姜某乙的義務。根據姜某乙的實際需要、被告的負擔能力和本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本院認為,被告每月支付姜某乙撫養費人民幣800元為宜。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本案原、被告離婚后,姜某乙跟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作為姜某乙的父親,享有探望婚生子的權利,原告負有協助探望的義務。因此,被告要求被告探望姜某乙,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認為,現階段被告每周探望姜某乙一次為宜。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高某與被告姜某甲離婚;
二、婚生子姜某乙跟隨原告高某共同生活;
三、被告姜某甲自2016年4月起每月給付婚生子姜某乙撫養費人民幣800元,直至其十八周歲止;
四、被告姜某甲每周探望婚生子姜某乙一次,原告高某予以協助。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原告高某和被告姜某甲各負擔人民幣1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于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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