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譚某某與某某缸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案件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250)
九江市廬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贛0402民初655號
原告譚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萬俊鋒,江西紅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缸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原告譚某某訴被告某某缸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譚某某委托代理人萬俊鋒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某缸蓋有限公司經本院傳喚無故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譚某某訴稱:被告某某缸蓋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自2014年至2016年期間,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計160200元用于日常生產經營,被告僅在2016年3月31日償還11800元,現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未償還剩余所借原告的款項。現原告獲知被告生產經營困難,為維護原告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借款148400元,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缸蓋有限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某某缸蓋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6年4月25日間,向原告出具借條6張,共計借款160200元(2014年10月29日47000元、11月13日4000元,2015年2月5日100000元、7月19日6500元、10月23日1000元,2016年4月25日1700元),被告在2014年11月3日歸還1000元,2016年3月30日歸還11800元,余款被告均未歸還。現原告因被告生產經營困難,無力還款,特向我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借款148400元,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某某缸蓋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額為160200元的借條6張及被告某某缸蓋有限公司會計帳簿復印件6頁等作為認定依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在被告向其借款未還后,因多次催討未果,現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某缸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借款147400元。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68元、財產保全費127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燕平
審 判 員 羅會鈞
人民陪審員 曹正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妍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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