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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吳江商初字第0994號
原告吳江市某某廣告裝飾有限公司,住所地蘇州市吳江區松陵鎮吳模小區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邱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莉明,江蘇東大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洵,江蘇東大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州某某客運公交傳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蘇州市吳江區松陵鎮江陵路振翼橋堍。
法定代表人厲某,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吳江市某某廣告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蘇州某某客運公交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資產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公司無其他人應訴,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依法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7日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莉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公告期間屆滿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2010年6月17日,原告、吳江市松陵鎮某某廣告傳媒工作室(以下簡稱“某某工作室”)與被告的前身吳江市某某客運公交傳媒有限公司簽訂收購協議,約定原告與某某工作室將其吳江區公交車視頻廣告項目的全部100輛車的視頻設備及2010年、2011年的公交車視頻廣告代理權出讓給被告,總價39萬元,由被告先行支付原告與某某工作室轉讓費12萬元,雙方對于余款27萬元的支付發生爭議,某某工作室已通過訴訟獲得了其中的135000元。原告本想協商解決,故當時未參加訴訟,而被告卻因此不支付原告應得的135000元。原告現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轉讓費13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某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8年12月8日,吳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交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某某公司簽訂《廣告代理協議書》一份,約定:甲方將其所屬的50輛公交車內的車載視聽節目的制作及廣告發布代理權交由乙方獨家經營,協議期自2008年12月8日至2011年12月7日止;協議期內的承租費用為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12月7日止乙方支付給甲方的車載媒介承租費為800元/輛/年,自2009年12月8日至2010年12月7日止乙方需支付甲方的車載媒介承租費為1000元/輛/年,自2010年12月8日至2011年12月7日止乙方需支付給甲方的車載媒介承租費為1200元/輛/年,采用先付后用原則,支付時間為該三個年度的12月8日前。另,2008年12月3日,公交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某某工作室簽訂《廣告代理協議書》一份,約定甲方將其所屬的50輛公交車內的車載視聽節目的制作及廣告發布代理權交由乙方獨家經營,協議對于承租費用、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均作出了約定。
2008年12月25日,某某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某某工作室簽訂《合作協議》一份,約定:甲、乙雙方就各自跟公交公司簽訂的50輛公交車視頻廣告業務進行合作,項目以甲方名稱進行業務開展,雙方統一管理、統一收費、業務共享、利益均沾;雙方簽約車輛內的視頻設備仍為各方自有資產;100輛合作車輛內的視頻廣告業務實現的利潤由合作雙方按50%進行分配;合作時間為2008年12月23日至2009年12月23日,協議期滿后雙方沒有異議的,此協議自行展期一年。
2010年6月17日,甲方某某公司、某某工作室,乙方某某公司,雙方簽訂《收購協議》一份,協議約定:甲方同意將其吳江市區公交車視頻廣告項目的全部100輛車的視頻設備及2010和2011兩年的公交車視頻廣告代理權出讓給乙方;雙方一致同意,將視頻設備費、營運公關費、已有的客戶資源及適當的溢價為評估范疇,總計39萬元,由乙方先行支付甲方收購款12萬元,余款27萬元甲方可從自己代理的運營視頻廣告的收入來收取;由乙方負責搭建營銷團隊并與甲方以視頻廣告和客運視頻廣告相結合來共同開拓本地業務市場,以便甲方盡快以廣告收入補充剩余收購款27萬元,乙方不承擔甲方辦公費,人員工資等,對客運及公交車視頻廣告的開拓及運營需支出的各項運作成本由乙方負責;在合同簽訂后市場由甲乙雙方共同經營,在共同運營期間如果遇到相同客戶和甲方以前客戶,均以乙方輔助甲方優先收回余款為原則來進行操作,甲方可利用乙方運營平臺進行業務以便盡快收回剩余收購款27萬元;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甲方需對視頻設備的數量及相關情況對乙方進行書面報備,以便乙方驗收,驗收完乙方出具書面驗收文件給甲方;甲方需在六月份之前積極配合乙方完成原由甲方與公交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的更名工作,原與公交公司合作方的名稱更改為乙方;甲方在進行補充剩余收購款的業務拓展時,乙方必須保證廣告機器設備的正常播放及聲音效果;乙方需在該協議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收購款12萬元。協議簽訂后,某某公司按約支付了12萬元轉讓款。
另查明:吳勁濤系某某工作室業主。2012年8月7日,吳勁濤以某某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某公司向其支付50臺公交車視頻廣告設備及兩年廣告代理權轉讓款135000元,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吳勁濤確認已實際從其經營的廣告業務中收取了15000元用于抵扣未付的轉讓費,該15000元同意從其應得轉讓款135000元中予以扣除。同時,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作為案外人在該案調查筆錄中認為某某公司未支付的剩余轉讓款27萬元應由吳勁濤和某某公司各享有50%,已支付的12萬元轉讓款雙方已在合伙協議糾紛案進行了處理。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吳江商初字第0307號民事判決,判決某某公司向吳勁濤支付資產轉讓款12萬元。某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2013年5月16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蘇中商終字第0224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廣告代理協議書、合作協議書、收購協議、(2013)蘇中商終字第0224號民事判決書、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2010年6月17日的《收購協議》中確定100輛公交車的視頻設備及2010年和2011年兩年的公交視頻廣告代理權的轉讓價格為39萬元,某某公司于協議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收購款12萬元,剩余27萬元約定某某工作室與某某公司可從自己代理的運營視頻廣告的收入來收取,該約定是雙方對剩余轉讓款支付方式的約定,且僅約定可從廣告收入來收取,而非必須以廣告收入來折抵,并未排除某某工作室與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直接主張剩余轉讓款的權利。對于27萬元轉讓款,某某公司與某某工作室都認可雙方各半享有,分別主張。綜上,本案原告起訴某某公司要求其支付相應轉讓款13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江市某某客運公交傳媒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吳江市某某廣告裝飾有限公司資產轉讓款135000元。(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賬號:07×××01萬1793)。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0元,訴訟保全費115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4710元,由被告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賬戶名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99)。
審 判 長 戴順娟
代理審判員 袁 媛
人民陪審員 洪志英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許靜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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