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蔡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309)
廣東省惠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惠東法祝民初字第136號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羅啟聰,廣東集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甲。
原告劉某訴被告蔡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羅啟聰、被告蔡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1、原被告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應判決離婚。原、被告經他人介紹認識并于2010年5月7日在惠東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倆人婚后生育兩個小孩,蔡某乙,女,20**年**月**日出生;蔡某丙,男,20**年**月**日出生。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發現被告有吸食毒品海洛因習慣,對家庭不負責任且經常性實施家庭暴力,并于2011年2月24日被惠東縣公安局決定送惠州市公安局三棟鎮強制戒毒所進行為期二年的戒毒。被告經戒毒出來后屢教不改仍吸食海洛因,并于2015年3月10日被惠東縣公安局再次決定送惠州市公安局三棟鎮強制戒毒所進行為期二年的戒毒。另外,原告因對被告完全失去信心,認為絕對無法與被告繼續這段無奈的婚姻,于2014年8月帶著孩子搬離被告家,現在某某鎮某某街某某路租房生活及工作,從此雙方正式分居。可見,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雙方毫無和好可能,理應結束這段婚姻;2、原被告應各撫養一名孩子。婚生小孩蔡某乙、蔡某丙自出生以來一直由原告進行撫養及教育。被告對此從不負責,并未為這個家庭承擔過任何丈夫及父親的責任。原告為了家庭既要工作賺錢,又要照顧教育孩子,盡管再想也無法同時照顧兩名孩子。另外,考慮到被告父母更愿意照顧孫子蔡某丙的情況,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決定蔡某乙由原告撫養,蔡某丙由被告家庭撫養更為合適。原被告各自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原被告雙方婚內無共同財產及債務。為此,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原告與被告離婚;2、蔡某乙由原告撫養,蔡某丙由被告撫養,各自承擔撫養費用;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蔡某甲口頭答辯稱:不同意與原告離婚;如果離婚兩個孩子由我撫養;訴訟費150元我愿意承擔。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與被告蔡某甲于2000年在打工期間自行相識戀愛,2001年左右開始同居。同居期間,2005年5月2日原告生育女兒蔡某乙,2008年4月8日生育兒子蔡某丙。2010年5月7日雙方在惠東縣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兩名子女現隨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于2011年開始吸食海洛因,于2011年2月24日被送往惠東縣公安局三棟鎮強制戒毒所強制戒毒兩年。被告戒毒出來后,并沒有承擔對家庭的責任,也沒有戒掉吸毒的惡習。2014年8月,原、被告開始分居。2015年3月10日被告再次因吸毒被送往惠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婚后無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2015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訴訟過程中,經本院詢問,女兒蔡某乙自愿隨原告一起生活。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訴狀、身份證、戶籍證明、結婚證、庭審筆錄、談話筆錄等材料在卷為據。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與被告蔡某甲雖系自主結婚,雙方本應共同珍惜夫妻感情,營造幸福的家庭生活,撫育子女健康成長,但因被告沉迷于吸食毒品,屢教不改,導致家庭矛盾不斷,以致夫妻感情日趨冷漠淡化,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訴請離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劉某與被告蔡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兒蔡某乙由原告劉某負責撫養,婚生兒子蔡某丙由被告蔡某甲撫養(被告戒毒期間,蔡某丙暫由原告撫養),撫養費各自承擔。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鐘宇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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