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冼某平與梁某方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432)
廣東省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1283民初357號
原告:冼某平,男,漢族,住廣東省肇慶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梁孟杰,廣東山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告:梁某方,男,漢族,住住廣東省肇慶市某某區。
原告冼某平訴被告梁某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冼某平的委托代理人梁孟杰,被告梁某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方訴稱:原告與被告是朋友關系,被告由于日常生活所需于2009年7月26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一次性給付被告15000元,被告當場書寫《借據》給原告收執。基于原被告雙方之前是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因而原告可隨時向被告追討借款,多年來,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欠款,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起訴之日計起計算至還清之日止)。二、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梁某方答辯稱:原告的起訴狀所說的是真實的,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中的本金及利息沒有異議,但是我現在經濟困難,暫時沒有錢還給原告。
經審理查明:梁某方于2009年7月26日向冼某平借款人民幣15000元,并立下借據給冼某平。上述借款沒有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該款經冼某平催收,梁某方未能歸還給冼某平,冼某平遂于2016年3月2日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冼某平與梁某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梁某方向冼某平借款后未歸還給冼某平而構成違約,其對引起本案糾紛應負全責,冼某平要求梁某方歸還欠款15000元的理據確實、充分,應予以支持。冼某平要求梁某方從起訴之日起至還清欠款之日止,以15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的訴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的規定以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冼某平要求梁某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的請求沒有超出上述規定的標準,對冼某平要求梁某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的請求也應予以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1條、第12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梁某方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歸還借款15000元給原告冼某平。
二、被告梁某方以15000元為本金,從起訴之日起(即2016年3月2日)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給原告冼某平。該款與第一項欠款同時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75元,由被告梁某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 勇
代理審判員 丁 玲
人民陪審員 伍小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黃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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