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與黃某、謝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236)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北民初字第1052號
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黃光新,廣西聰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
被告謝某。
原告陳某與被告黃某、謝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3日向兩被告送達了本案的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依法由審判員楊東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書記員羅鎮擔任法庭記錄。原告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黃某、謝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本案。根據原告的申請,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書,對被告的財產進行了保全。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訴稱,被告黃某、謝某是夫妻關系。2012年9月21日,被告黃某以生意需要資金使用為由,向原告借款1.5萬元。2014年12月20日,被告黃某又向原告借款20萬元。兩筆借款均已過了約定的歸還期,經原告多次追討,被告都以資金周轉不過來為由,沒有歸還借款。上述借款雖然沒有被告謝某的簽名,但借款用于家庭生意,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請求法院判令:1、兩被告共同歸還原告借款21.5萬元;2、兩被告共同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計算辦法:分別以1.5萬元、20萬元為基數,從起訴之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身份證,證明原告、被告的身份。2、《借款協議》,證明原告陳某借1.5萬元給被告黃某的事實及借款的時間、期限。3、《借據》,證明原告陳某借20萬元給被告黃某的事實及借款的時間、期限。
被告黃某、謝某沒有提出答辯意見亦沒有向本院提供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享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黃某、謝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并作為認定本案法律事實的依據。
綜合全案證據及庭審筆錄,本院確認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
被告黃某與被告謝某是夫妻。因生意需要資金,被告黃某(乙方)向原告陳某(甲方)借款,雙方于2012年9月21日簽訂《借款協議》,主要約定:1、乙方因急需資金周轉,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正,甲方表示同意。2、甲方于2012年9月21日交給乙方人民幣1.5萬元正。3、借款期從2012年9月21日至2012年11月21日止,到期后,乙方需要延長借款期必須征得甲方同意。4、乙方向甲方的借款利息為國家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4倍,每月21日乙方向甲方交納本月利息;若乙方任何一個月沒按時足額支付利息,甲方有權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全部到期或未到期的利息及本金。陳某、黃某在甲方、乙方的落款處簽名。(以下簡稱第一筆借款)
2014年12月20日,被告黃某向原告陳某借款20萬元并于同日立寫了《借據》一份交原告收執?!督钃分饕獙懨鳎狐S某向陳某借到人民幣貳拾萬正(¥200000),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2月20日止還清。(以下簡稱第二筆借款)
上述兩筆借款的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追討被告歸還借款未果,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黃某與謝某為夫妻。庭審中,原告陳述第一筆借款在簽訂《借款協議》的當日,已經發放了現金1.5萬元給被告黃某。
本院認為,本案第一筆借款,被告黃某與原告陳某所簽訂的《借款協議》,其內容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告提出已發放《借款協議》借款1.5萬元的主張,因被告黃某沒有到庭進行抗辯,對原告的此主張,本院依法予以采納,因此,原告與被告黃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護。本案第二筆借款,被告黃某向原告陳某借款所立寫的《借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亦沒有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告與被告黃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依法成立有效,依法予以保護。綜上,原告已經發放了借款,被告黃某沒有歸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被告謝某與被告黃某是夫妻關系,本案債務形成于被告黃某、謝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本案債務依法認定為被告黃某、謝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謝某對本案債務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F原告主張被告黃某、謝某共同歸還借款本金21.5萬元及支付相應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借款利息的計算。本案第一筆借款為定期有息借貸,借款利息的計算,理應自借款之日(2012年9月21日)起,按約定的利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進行計算。本案第二筆借款屬于定期無息借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借款利息的計算,理應自借款期限屆滿的次日(2015年2月21日)起,以2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進行計算?,F原告主張兩筆借款均自起訴之日(2015年5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借款利息,是其對應享有權利的自主處分,并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準許。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謝某共同歸還原告陳某借款本金21.5萬元;
二、被告黃某、謝某共同支付原告陳某借款利息(利息的計算辦法:以21.5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進行計算)。
本案案件受理費4526元,減半收取2263元,保全申請費1595元,合計385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黃某、謝某共同負擔。
上述判決的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義務人未按本案生效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銀行:農行廣西某某分行營業部,戶名:某某市財政局,賬號:20-4010010400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楊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羅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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