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現與高某云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436)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尉犁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新2823民初386號
原告張某現,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河北邯鄲市人,個體。
委托代理人陳光華,新疆紀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云,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河南許昌人,農民。
原告張某現訴被告高某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侯芳獨任審判,于2016年3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現的委托代理人陳光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某云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現訴稱: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被告在原告處賒購生產資料欠貨款62930元,經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償付,無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償還欠款62930元,支付利息4565元(3851元+714元),合計67495元;2.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高某云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原告張某現為支持其主張,提供證據如下:
證據、欠條2張,收據1張,收條1張。證明:被告高某云在原告處賒購生產資料共欠原告貨款62930元,利息4565元,合計67495元。被告高某云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
被告高某云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7月15日被告高某云先后從原告處賒購生產資料,后經結算,被告高某云陸續給原告出具7800元欠條一張,32570元欠條一張,12960元收條一張,9600元收據一張,計共欠貨款62930元,利息4565元,合計67495元。原告多次找被告高某云催要未果,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高某云欠原告張某現農藥貨款62930元,有被告高某云給原告張某現出具的欠條在卷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應予以償還,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貨款62930元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應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6%計息即4565元(從2014年8月1日起計至2016年2月20日止,共548天,逾期利息:40730元×0.005元/月÷30天/月×548天=3851元);(從2015年8月20日計至2016年2月20日止,計190天,逾期利息:22560元×0.005元/月÷30天/月×190天=714元),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某云于本判決生效日期起立即支付原告張某現貨款62930元,逾期利息4565元,合計67495元。
訴訟費743.72元,由被告高某云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巴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侯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胥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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