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與姜*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224)
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興民一初字第00871號
原告:胡*,女,漢族,19**年**月*8日出生,住盤錦市興隆臺區。
委托代理人郇**,遼寧芳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齊**,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盤錦市興隆臺區。
被告:姜*,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大石橋市。
委托代理人李樹東,遼寧油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訴被告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郇**、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樹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姜*以資金周轉為由向我借款65.9萬元,他多次向我借款均未還,在我找他要求還款時,被告重新給我打了借條,現被告拒絕還款,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65.9萬元及利息;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欠錢事實存在,但與原告所訴數額不符。
經審理查明:被告分別于2013年11月25日、2014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及30萬元,約定月息均為1.5分。因未給付利息,被告分別于2014年6月8日及同年8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利息為7.7萬及8.2萬元的欠條。2014年8月18日,被告再向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約定利息為1分。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未果,于2014年9月17日起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被告出具的欠條五份在卷佐證,該證據具備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借款事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是形成該訴訟的根本原因。因被告欠原告本金50萬元,故被告應返還原告借款本金50萬元。被告欠原告利息15.9萬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條,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利息15.9萬元。原、被告約定了2013年11月25日、2014年4月17日的借款利息為月息1.5分,2014年8月18日的借款利息為月息1分,因雙方未約定償還期限,被告應自原告向本院起訴之日即2014年9月17日起至實際返還原告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約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姜*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胡*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15.9萬元,并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實際返還原告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約定向原告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給付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90元,減半收取5195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衛 強
代理審判員 趙 謙
人民陪審員 王素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夢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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