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甲與陳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377)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滬0112民初14400號
原告楊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
委托代理人張琴麗,上海運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
委托代理人高智敏,安徽劉傳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甲與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嚴曉為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琴麗,被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智敏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甲訴稱,原被告雙方是于2007年經親戚介紹相親認識,2007年12月18日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兒子楊某乙。婚后發現被告性格內向,被告又常住娘家,雙方無法正常交流。2016年3月,原告向被告提出離婚,因小孩撫養及財產分割不能達成協議。現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判令兒子楊某乙由原告撫養,要求被告支付每月撫養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000元,至兒子滿18周歲;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陳某辯稱,不同意與原告離婚。其與原告自結婚以來,彼此以禮相待,并無爭吵,2008年10月生育兒子,又在2013年懷有原告小孩,后因條件原因做了人工流產手術;雙方感情基礎較穩定且婆媳關系也和睦,不理解原告為何要離婚。故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經親戚介紹相親認識,2007年12月18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尚可。2008年10月13日生育兒子楊某乙。現原告以訴稱理由訴至法院。訴訟中,因雙方分歧較大,致調解未成。以上事實,由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所證實。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的維持系以感情為基礎。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無原則性矛盾,故原、被告只要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夫妻關系就能得到改善。綜觀本案事實,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依據尚不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原告要求離婚之主張,不符合該規定的要求,依法不應支持。據此,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00元,由原告楊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嚴曉為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 嚴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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